2012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0 18: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说
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0日
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经过)
目录
第一章统辖
第二章逃避
第三章辩解与署理
第四章依据
第一节一般规则
第二节依据、书证的查看与确认
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的查看与确认
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查看与确认
第五节判定定见的查看与确认
第六节勘验、查看、辨认、侦办试验等笔录的查看与确认
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查看与确认
第八节不合法依据扫除
第九节依据的归纳查看与运用
第五章强制措施
第六章顺便民事诉讼
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审判安排
第九章公诉案子第一审一般程序
第一节查看受理与庭前预备
第二节宣告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三节法庭争辩与最终陈说
第四节评议案子与宣告判定
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则
第十章自诉案子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单位违法案子的审理
第十二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惩罚和特别假释的核准
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住资产及其处理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子的审理和司法帮忙
第十九章履行程序
第一节死刑的履行
第二节死刑延期履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给履行
第三节控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给履行
第四节产业刑和顺便民事裁判的履行
第五节弛刑、假释案子的审理
第六节缓刑、假释的吊销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子诉讼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则
第二节开庭预备
第三节审判
第四节履行
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宽和的公诉案子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逝世案子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四章附则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议》。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作业实践,制定本解说。
第一章统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子包含:
(一)通知才处理的案子:
⒈凌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则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在外);
⒉暴力干与婚姻自在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则的);
⒊优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则的);
⒋侵吞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则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则的);
⒉不合法侵入住所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则的);
⒊侵略通讯自在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则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则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则的);
⒍出产、出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则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在外);
⒎侵略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则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在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则的,对被告人或许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惩罚的案子。
本项规则的案子,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间依据不足、能够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许以为对被告人或许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应当奉告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许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三)被害人有依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略自己人身、产业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且有依据证明从前提出指控,而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不予追查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子。
第二条违法地包含违法行为发作地和违法成果发作地。
针对或许运用计算机网络施行的违法,违法地包含违法行为发作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树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损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运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产业遭受损失地。
第三条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寓居地。常常寓居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常常寓居地为其寓居地。常常寓居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接连寓居一年以上的当地,但住院就医的在外。
被告单位挂号的住所地为其寓居地。首要经营地或许首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挂号的住所地不一致的,首要经营地或许首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寓居地。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我国船只内的违法,由该船只开始停靠的我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我国航空器内的违法,由该航空器在我国开始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六条在世界列车上的违法,依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定的协议确认统辖;没有协议的,由该列车开始停靠的我国车站所在地或许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统辖。
第七条我国公民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的违法,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许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八条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违法,由其入地步或许离境前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被害人是我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九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许公民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分的,由该外国人入地步、入境后寓居地或许被害我国公民离境前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公约所规则的罪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当公约责任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统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捕获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一条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定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定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统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许违法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合的,能够由罪犯服刑地或许违法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违法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罪犯在逃脱期间违法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可是,在违法地捕获罪犯并发现其在逃脱期间的违法的,由违法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以为或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以为不需求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三条一人犯数罪、一起违法和其他需求并案审理的案子,其间一人或许一罪归于上级人民法院统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决议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刑事案子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动统辖决议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对或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子,应当移交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子,能够恳求移交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严重、杂乱案子;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子;
(三)在法令适用上具有遍及指导意义的案子。
需求将案子移交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议后,至迟于案子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恳求移交。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恳求后十日内作出决议。不赞同移交的,应当下达不赞同移交决议书,由恳求移交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赞同移交的,应当下达赞同移交决议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子触及本院院长需求逃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统辖权的,能够恳求移交上一级人民法院统辖。上一级人民法院能够统辖,也能够指定与提出恳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的案子,由开始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能够移交被告人首要违法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统辖权发作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别离层报一起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能够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统辖的案子移交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应当将指定统辖决议书别离送达被指定统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原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动统辖决议书、赞同移交决议书或许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统辖决议书后,对公诉案子,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檀卷资料退回,一起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子,应当将檀卷资料移交被指定统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从头审判的案子,人民检察院撤回申述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从头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状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据具体状况,能够决议将案子移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许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二条戎行和当地互涉刑事案子,依照有关规则确认统辖。
第二章逃避
第二十三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自行逃避,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恳求其逃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许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自己或许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联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判定人、辩解人、诉讼署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解人、诉讼署理人有近亲属联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联系,或许影响公平审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说
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0日
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经过)
目录
第一章统辖
第二章逃避
第三章辩解与署理
第四章依据
第一节一般规则
第二节依据、书证的查看与确认
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的查看与确认
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查看与确认
第五节判定定见的查看与确认
第六节勘验、查看、辨认、侦办试验等笔录的查看与确认
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查看与确认
第八节不合法依据扫除
第九节依据的归纳查看与运用
第五章强制措施
第六章顺便民事诉讼
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审判安排
第九章公诉案子第一审一般程序
第一节查看受理与庭前预备
第二节宣告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三节法庭争辩与最终陈说
第四节评议案子与宣告判定
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则
第十章自诉案子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单位违法案子的审理
第十二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惩罚和特别假释的核准
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住资产及其处理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子的审理和司法帮忙
第十九章履行程序
第一节死刑的履行
第二节死刑延期履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给履行
第三节控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给履行
第四节产业刑和顺便民事裁判的履行
第五节弛刑、假释案子的审理
第六节缓刑、假释的吊销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子诉讼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则
第二节开庭预备
第三节审判
第四节履行
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宽和的公诉案子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逝世案子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四章附则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议》。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作业实践,制定本解说。
第一章统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子包含:
(一)通知才处理的案子:
⒈凌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则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在外);
⒉暴力干与婚姻自在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则的);
⒊优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则的);
⒋侵吞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则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则的);
⒉不合法侵入住所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则的);
⒊侵略通讯自在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则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则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则的);
⒍出产、出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则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在外);
⒎侵略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则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在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则的,对被告人或许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惩罚的案子。
本项规则的案子,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间依据不足、能够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许以为对被告人或许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应当奉告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许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三)被害人有依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略自己人身、产业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且有依据证明从前提出指控,而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不予追查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子。
第二条违法地包含违法行为发作地和违法成果发作地。
针对或许运用计算机网络施行的违法,违法地包含违法行为发作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树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损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运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产业遭受损失地。
第三条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寓居地。常常寓居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常常寓居地为其寓居地。常常寓居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接连寓居一年以上的当地,但住院就医的在外。
被告单位挂号的住所地为其寓居地。首要经营地或许首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挂号的住所地不一致的,首要经营地或许首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寓居地。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我国船只内的违法,由该船只开始停靠的我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我国航空器内的违法,由该航空器在我国开始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六条在世界列车上的违法,依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定的协议确认统辖;没有协议的,由该列车开始停靠的我国车站所在地或许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统辖。
第七条我国公民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的违法,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许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八条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违法,由其入地步或许离境前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被害人是我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九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许公民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分的,由该外国人入地步、入境后寓居地或许被害我国公民离境前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公约所规则的罪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当公约责任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统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捕获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一条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定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定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统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许违法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合的,能够由罪犯服刑地或许违法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违法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罪犯在逃脱期间违法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可是,在违法地捕获罪犯并发现其在逃脱期间的违法的,由违法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以为或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以为不需求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三条一人犯数罪、一起违法和其他需求并案审理的案子,其间一人或许一罪归于上级人民法院统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决议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刑事案子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动统辖决议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对或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子,应当移交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子,能够恳求移交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严重、杂乱案子;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子;
(三)在法令适用上具有遍及指导意义的案子。
需求将案子移交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议后,至迟于案子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恳求移交。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恳求后十日内作出决议。不赞同移交的,应当下达不赞同移交决议书,由恳求移交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赞同移交的,应当下达赞同移交决议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子触及本院院长需求逃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统辖权的,能够恳求移交上一级人民法院统辖。上一级人民法院能够统辖,也能够指定与提出恳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的案子,由开始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能够移交被告人首要违法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统辖权发作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别离层报一起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能够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统辖的案子移交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应当将指定统辖决议书别离送达被指定统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原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动统辖决议书、赞同移交决议书或许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统辖决议书后,对公诉案子,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檀卷资料退回,一起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子,应当将檀卷资料移交被指定统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从头审判的案子,人民检察院撤回申述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从头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状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据具体状况,能够决议将案子移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许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二条戎行和当地互涉刑事案子,依照有关规则确认统辖。
第二章逃避
第二十三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自行逃避,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恳求其逃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许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自己或许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联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判定人、辩解人、诉讼署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解人、诉讼署理人有近亲属联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联系,或许影响公平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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