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异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20:25确保人承当连带确保职责,是以抛弃先诉抗辩权为条件的。因而,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是一般确保与连带职责确保的最重要差异;确保人代被确保人承当债款,则是两种确保的相同之处。当一般确保人抛弃抗辩权或不得行使抗辩权时,一般确保实践也就改变成了连带职责确保。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还规则:“当事人对确保方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依照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实践中,因为很多确保合同条款、内容抽象,确保承诺书过于简略,加之出具确保的当事人法制观念不强,难以做到文字谨慎,所以呈现确保职责约好不明确的相当多,比方有的仅在担保单位栏内加盖公章、只写确保归还或写承当确保职责等,有的法院将其揣度为一般确保,有的法院则将其视为连带职责确保,审判实践中的把握很不共同。依据担保法规则和当时审判实践中把握的基本原则,对确保当呈现了解不共同时,应当刁难债权人有利的解说,也就是说,当确保职责约好不明时,应当将这种含糊的确保认定为连带职责确保,以愈加有利于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