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后赡养问题能重新起诉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00:04
在司法实践中奉养的问题是十分多的,因奉养问题产生胶葛的,是能够经过诉讼的方法处理胶葛的,而提申述讼后,人民法院在开庭前,能够对案子进行调停,那么调停后奉养问题能不能从头申述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调停后奉养问题能从头申述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因奉养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对案子进行调停达到协议的,假如一方对协议反悔的,是能够从头提申述讼的。
相关法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申述,别离景象,予以处理:
(一)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则,归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的,奉告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按照法令规则,两边当事人达到书面裁决协议请求裁决、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奉告原告向裁决组织请求裁决;
(三)按照法令规则,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奉告原告向有关机关请求处理;
(四)对不归于本院统辖的案子,奉告原告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
(五)对判定、裁决、调停书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案子,当事人又申述的,奉告原告请求再审,但人民法院允许撤诉的裁决在外;
(六)按照法令规则,在必定期限内不得申述的案子,在不得申述的期限内申述的,不予受理;
(七)判定禁绝离婚和调停和洽的离婚案子,判定、调停保持收养联系的案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申述的,不予受理。
儿子逝世后媳妇有奉养公婆责任
奉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奉养责任的人,包含:被收养人、具有抚育联系的继子女、爸爸妈妈已逝世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儿媳与公婆的联系是因为婚姻而建立的姻亲联系,儿子逝世后,因媳妇与儿子的夫妻联系消除而使得儿媳与公婆的姻亲联系消除。因而,强制要求儿媳在儿子逝世后承当奉养公婆责任,因其行为缺少法令根据而得不到相应的支撑。
当公婆一方逝世的,儿子承继了产业后逝世,因所承继的产业为夫妻共同产业,儿媳得到产业后是否有奉养在世公婆一方的责任,法令上也未作出清晰的规则。
故不能强制要求儿媳妇承当奉养公婆的责任,但儿媳自愿实行的破例。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相关法令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因奉养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对案子进行调停达到协议的,假如一方对协议反悔的,是能够从头提申述讼的。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调停后奉养问题能从头申述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因奉养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对案子进行调停达到协议的,假如一方对协议反悔的,是能够从头提申述讼的。
相关法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申述,别离景象,予以处理:
(一)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则,归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的,奉告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按照法令规则,两边当事人达到书面裁决协议请求裁决、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奉告原告向裁决组织请求裁决;
(三)按照法令规则,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奉告原告向有关机关请求处理;
(四)对不归于本院统辖的案子,奉告原告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
(五)对判定、裁决、调停书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案子,当事人又申述的,奉告原告请求再审,但人民法院允许撤诉的裁决在外;
(六)按照法令规则,在必定期限内不得申述的案子,在不得申述的期限内申述的,不予受理;
(七)判定禁绝离婚和调停和洽的离婚案子,判定、调停保持收养联系的案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申述的,不予受理。
儿子逝世后媳妇有奉养公婆责任
奉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奉养责任的人,包含:被收养人、具有抚育联系的继子女、爸爸妈妈已逝世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儿媳与公婆的联系是因为婚姻而建立的姻亲联系,儿子逝世后,因媳妇与儿子的夫妻联系消除而使得儿媳与公婆的姻亲联系消除。因而,强制要求儿媳在儿子逝世后承当奉养公婆责任,因其行为缺少法令根据而得不到相应的支撑。
当公婆一方逝世的,儿子承继了产业后逝世,因所承继的产业为夫妻共同产业,儿媳得到产业后是否有奉养在世公婆一方的责任,法令上也未作出清晰的规则。
故不能强制要求儿媳妇承当奉养公婆的责任,但儿媳自愿实行的破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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