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未登记是否影响行使股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09:33
案情:
南京某消防灯具有限公司职工孙xx,于2004年1月18日,与公司股东徐xx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承受灯具公司25%的股权,孙xx为此支付了徐xx20.5万元。合同签定后,孙xx践约支付了金钱,而公司并没有处理股东改变手续。为此,孙xx将消防灯具有限公司以及徐xx告上了法院,诉称,被告徐xx未实行合同责任,并未至工商部门处理股东改变挂号手续,亦未奉告原告公司增资扩股事宜,违背了合同约好。依据被告公司增资至1140000元,原告转让3%股份给张赟后持有被告公司股份22%,价值为250800元。恳求依法判令:免除原告与被告徐xx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两被告返还原告股金25.08万元;两被告补偿原告利息丢失。
被告徐xx、消防灯具公司辩称,原告的股金应为170800元,占公司股份的14.23%。原告系被告新科公司的业务员,但在公司每年的财政凭据“稽核”一栏均签字审阅证明,原告已行使了股东责任。原告的股东身份未在工商部门处理挂号手续,并不影响其股东资历,原告的股东身份已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和出资证明书等一系列资料予以承认,故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南京白下法院通过审理后以为,原告与被告徐xx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系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未违背法令的禁止性规则,合法有用。协议签定后,原告已向被告徐xx支付了股权转让金,被告消防灯具公司亦向原告出具了《出资证明书》,两边已实践实行了该协议。尔后,原告亦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抉择,并将其所有的3%股份转让给案外人余敏,由此可见,原告已实践行使了股东权力。在工商部门处理股东改变挂号手续以及公司严重决议计划的奉告责任主体均为被告消防灯具公司,而不是被告徐xx。原告供给的依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徐xx存在违约行为,现以被告徐xx违约致其不能实现合同意图为由建议免除其与被告徐xx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两被告返还股金并补偿利息丢失的诉讼恳求,无现实与法令依据,法院不予支撑。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点评:
该案所涉主要为股权变化及股权变化与股权挂号之影响的问题。公司的股权挂号一般分为两种,包含内部挂号和外部挂号。内部挂号一般是指挂号责任人对公司股权构成及其变化状况、股东信息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准则。外部挂号是指公司挂号机关按照的程序和要求,对公司股权的初始建立、改变或刊出等重要现实记载于商业挂号簿册,并予以公示的准则。但不论是外部挂号仍是内部挂号,表现的均是挂号行为在不同范围内的对立效能,而不是股权变化的标志。
该案中,原告即以为被告未实行股权改变挂号手续,违背了合同约好,然后建议免除股权转让合同。而股权变化的标志应以股权的交给作为股权变化的确认规范。而股权转让合同中股权交给的详细判别依据,应依据转让两边的意思表明和实行行为来判别,其间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好内容是确认交给规范的主要依据,并依据该约好是否实行来判别股权是否现已交给。实践中,如转让方已就股权转让改变事项告诉公司,则可推定股权现已在两边之间完结交给。
南京某消防灯具有限公司职工孙xx,于2004年1月18日,与公司股东徐xx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承受灯具公司25%的股权,孙xx为此支付了徐xx20.5万元。合同签定后,孙xx践约支付了金钱,而公司并没有处理股东改变手续。为此,孙xx将消防灯具有限公司以及徐xx告上了法院,诉称,被告徐xx未实行合同责任,并未至工商部门处理股东改变挂号手续,亦未奉告原告公司增资扩股事宜,违背了合同约好。依据被告公司增资至1140000元,原告转让3%股份给张赟后持有被告公司股份22%,价值为250800元。恳求依法判令:免除原告与被告徐xx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两被告返还原告股金25.08万元;两被告补偿原告利息丢失。
被告徐xx、消防灯具公司辩称,原告的股金应为170800元,占公司股份的14.23%。原告系被告新科公司的业务员,但在公司每年的财政凭据“稽核”一栏均签字审阅证明,原告已行使了股东责任。原告的股东身份未在工商部门处理挂号手续,并不影响其股东资历,原告的股东身份已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和出资证明书等一系列资料予以承认,故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南京白下法院通过审理后以为,原告与被告徐xx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系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未违背法令的禁止性规则,合法有用。协议签定后,原告已向被告徐xx支付了股权转让金,被告消防灯具公司亦向原告出具了《出资证明书》,两边已实践实行了该协议。尔后,原告亦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抉择,并将其所有的3%股份转让给案外人余敏,由此可见,原告已实践行使了股东权力。在工商部门处理股东改变挂号手续以及公司严重决议计划的奉告责任主体均为被告消防灯具公司,而不是被告徐xx。原告供给的依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徐xx存在违约行为,现以被告徐xx违约致其不能实现合同意图为由建议免除其与被告徐xx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两被告返还股金并补偿利息丢失的诉讼恳求,无现实与法令依据,法院不予支撑。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点评:
该案所涉主要为股权变化及股权变化与股权挂号之影响的问题。公司的股权挂号一般分为两种,包含内部挂号和外部挂号。内部挂号一般是指挂号责任人对公司股权构成及其变化状况、股东信息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准则。外部挂号是指公司挂号机关按照的程序和要求,对公司股权的初始建立、改变或刊出等重要现实记载于商业挂号簿册,并予以公示的准则。但不论是外部挂号仍是内部挂号,表现的均是挂号行为在不同范围内的对立效能,而不是股权变化的标志。
该案中,原告即以为被告未实行股权改变挂号手续,违背了合同约好,然后建议免除股权转让合同。而股权变化的标志应以股权的交给作为股权变化的确认规范。而股权转让合同中股权交给的详细判别依据,应依据转让两边的意思表明和实行行为来判别,其间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好内容是确认交给规范的主要依据,并依据该约好是否实行来判别股权是否现已交给。实践中,如转让方已就股权转让改变事项告诉公司,则可推定股权现已在两边之间完结交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