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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公司清算制度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18:27

榜首、公司清算与破产程序联接的原因及条件
公司清算分为一般清算和特别清算。公司闭幕后至清算结束前,发现公司财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便发作清算与破产程序的联接问题。联接具有以下特征:
联接具有法定性。
联接具有应然性。
完成公司清算与破产程序的联接需求满意必定的条件。我国破产法在破产程序启动上实施请求主义,须由请求人提出破产请求,法院方能受理破产案子。依据破产法的规则,对闭幕后进入清算程序而又发作破产原因的公司,破产请求主体主要是债务人和清算责任人,其间后者以清算组为主。但假如清算组怠于实行法定请求破产之责任,而债务人考虑单个清偿或许比破产清算受偿更多,均不提出破产请求,法院无法受理破产案子,公司清算与破产程序的联接便会呈现妨碍。
第二、处理公司清算与破产程序联接妨碍
(1)清算责任人请求破产妨碍的处理途径
在特别清算程序中,尽管特别清算有法院公权力介入,可是这种公权力所发生的强制性仅限于强制公司依法进行清算,而不能发生依职权使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法令作用,否则将违反破产请求主义之立法规则。公司法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破产法均未规则负有清算责任者如清算组不依法请求破产应怎么处理,又应承当何种法令责任。所以,要完成公司清算与破产程序的联接,首要有必要处理清算组不依法请求破产的问题。
在程序的联接方面,笔者以为,在特别清算中,能够考虑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则,在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时将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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