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有何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13:40
【合同的权力职责停止】合同的权力职责能够停止的景象
?
合同权力职责的停止,简称为合同的停止,又称合同的消除,是指合同联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力和合同职责归于消除。
合同是相等主体的天然人、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力职责联系的协议。本章规则了什么状况下合同权力职责停止,革除合同的条件、程序及革除合同后职责的承当,抵销的条件、程序,提存的条件、程序,债款的革除,债款债款的混淆,以及后合同职责等。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的权力职责停止:
(一)债款现已依照约好实行;
(二)合同革除;
(三)债款彼此抵销;
(四)债款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款人革除债款;
(六)债款债款同归于一人;
(七)法令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停止的其他景象。
合同是相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变、停止债款债款联系的协议。合同的性质,决议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令联系,不或许永久存在,有着从建立到停止的进程。合同的权力职责停止,指依法收效的合同,因具有法定景象和当事人约好的景象,合同债款、债款归于消除,债款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力,债款人也不用再实行合同职责。依照本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停止。
一、债款现已依照约好实行
合同是当事人为到达其利益要求而到达的合意,合赞同图的完成,有赖于债款的实行。债款依照合同约好得到实行,一方面可使合同债款得到满意,另一方面也使得合同债款归于消除,发作合同的权力职责停止的结果。
债款现已依照约好实行,指债款人依照约好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许酬劳、实行期限、实行地址和方法全面实行。
以下状况也归于合同依照约好实行:
(一)当事人约好的第三人依照合同内容实行
合同是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协议,其权力职责原则上不触及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合同债款当然应当由债款人实行,但有时,为了完成当事人特定意图,快捷买卖,法令答应合同债款由当事人约好的第三人实行,第三人实行债款,也发作债款消除的结果。比方债款人乙和债款人甲约好,由第三人丙归还乙欠甲的10万元人民币的债款,丙将10万元人民币归还给甲后,该合同的权力职责亦停止。
(二)债款人赞同以他种给付替代合同原定给付
合同的品种不同,债款的内容也不同,比方,货品买卖合同,债款的内容是交给货品或付出价款;承包合同,债款的内容是供给劳务或许付出酬劳。债款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的内容实行,但有时,实践实行债款在法令上或许事实上不或许,比方,债款实行时,法令规则该实行需经特许,债款人无法得到赞同答应,或许标的物已灭失,无法交给;或许实践实行费用过高,比方交给货品的运送费用大大提高,乃至超越合同标的的价格,实践实行极不经济;或许不适于强制实行,比方以债款人的具有人身性质的特定行为为标的合同。在实践实行不或许的状况下,经债款人赞同,能够选用代物实行的方法,到达债款消除的意图。比方,债款人乙依照合同约好,应当向债款人甲交给100吨吉林产圆粒大米,因为乙收买遇到困难,不能交给,但乙有100吨天津圆粒大米,质量与合同约好的吉林大米根本相同,甲赞同交给天津大米以替代吉林大米的交给,乙交给了天津大米,债款即消除。有年代物实行或许会有差价,付出差价后,也发作债款消除的结果。
(三)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承受实行
债款人应当向债款人实行债款,债款人受领后发作债款消除的结果。但有时,当事人约好由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债款,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后,也发作债款消除的结果。比方债款人乙欠债款人甲1万元人民币,债款人甲又欠第三人丙的钱,债款人甲恳求债款人乙直接将欠款交给丙,乙赞同,并依照其欠甲款的数额将钱交给了丙,然后消除了其对甲的债款。
债款实行后,是否以债款人承受作为合同的权力职责停止的条件?有三种状况:一是债款实行不适当,债款人提出了贰言;二是债款现已依照约好实行,但债款人回绝承受;三是债款人下落不明,或许逝世、损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无法实行。第一种状况,标明对合同的实行存在争议,在合同纠纷没有解决曾经,合同的权力职责不能停止。在第二种和第三种状况下,债款人能够依照法令的规则,将标的物提存,到达停止合同的权力职责的意图。
合同中约好几项债款时,某项债款依照约好实行,发作债款消除的作用,但并非停止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只要当事人两边都依照约好实行,合同才干停止。任何一方实行有短缺,都不能到达停止合同的意图。
二、合同革除
合同的革除,指合同有用建立后,当具有法令规则的合同革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两边的意思表明而使合同联系归于消除的行为。
合同革除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的革除适用于合法有用的合同。合同只要在收效今后,才存在革除,无效合同、可吊销合同不发作合同革除。
(二)合同革除有必要具有法令规则的条件。合同一旦收效,即具有法令拘束力,非依法令规则,当事人不得随意革除合同。我国法令规则的合同革除条件主要有约好革除和法定革除。
(三)合同的革除有必要有革除的行为。即契合法令规则的革除条件,合同还不能主动革除,不管哪方当事人享有革除合同的权力,建议革除合同的一方,有必要向对方提出革除合同的意思表明,才干到达合同革除的法令结果。
(四)合同革除使合同联系自始消除或许向将来消除。即合同的革除,要么视为当事人之间未发作合同联系,要么合同尚存的权力职责不再实行。
合同革除与附革除条件的合同,虽然在革除合同的条件成果时,都使合同消除,但两者有差异,表现在:
(1)附革除条件,是行为人以意思表明对自己的行为所加的限制性附款;合同的革除不是合同的附款,不只根据当事人约好发作,也根据法令规则发作。
(2)附革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果时合同天然革除,不需要当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明;合同的革除,仅具有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除,有必要有革除合同的意思表明。
(3)附革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果时,合同关于将来失其效能;合同革除,合同不只关于将来失其效能,有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能。
?
合同权力职责的停止,简称为合同的停止,又称合同的消除,是指合同联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力和合同职责归于消除。
合同是相等主体的天然人、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力职责联系的协议。本章规则了什么状况下合同权力职责停止,革除合同的条件、程序及革除合同后职责的承当,抵销的条件、程序,提存的条件、程序,债款的革除,债款债款的混淆,以及后合同职责等。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的权力职责停止:
(一)债款现已依照约好实行;
(二)合同革除;
(三)债款彼此抵销;
(四)债款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款人革除债款;
(六)债款债款同归于一人;
(七)法令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停止的其他景象。
合同是相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变、停止债款债款联系的协议。合同的性质,决议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令联系,不或许永久存在,有着从建立到停止的进程。合同的权力职责停止,指依法收效的合同,因具有法定景象和当事人约好的景象,合同债款、债款归于消除,债款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力,债款人也不用再实行合同职责。依照本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停止。
一、债款现已依照约好实行
合同是当事人为到达其利益要求而到达的合意,合赞同图的完成,有赖于债款的实行。债款依照合同约好得到实行,一方面可使合同债款得到满意,另一方面也使得合同债款归于消除,发作合同的权力职责停止的结果。
债款现已依照约好实行,指债款人依照约好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许酬劳、实行期限、实行地址和方法全面实行。
以下状况也归于合同依照约好实行:
(一)当事人约好的第三人依照合同内容实行
合同是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协议,其权力职责原则上不触及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合同债款当然应当由债款人实行,但有时,为了完成当事人特定意图,快捷买卖,法令答应合同债款由当事人约好的第三人实行,第三人实行债款,也发作债款消除的结果。比方债款人乙和债款人甲约好,由第三人丙归还乙欠甲的10万元人民币的债款,丙将10万元人民币归还给甲后,该合同的权力职责亦停止。
(二)债款人赞同以他种给付替代合同原定给付
合同的品种不同,债款的内容也不同,比方,货品买卖合同,债款的内容是交给货品或付出价款;承包合同,债款的内容是供给劳务或许付出酬劳。债款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的内容实行,但有时,实践实行债款在法令上或许事实上不或许,比方,债款实行时,法令规则该实行需经特许,债款人无法得到赞同答应,或许标的物已灭失,无法交给;或许实践实行费用过高,比方交给货品的运送费用大大提高,乃至超越合同标的的价格,实践实行极不经济;或许不适于强制实行,比方以债款人的具有人身性质的特定行为为标的合同。在实践实行不或许的状况下,经债款人赞同,能够选用代物实行的方法,到达债款消除的意图。比方,债款人乙依照合同约好,应当向债款人甲交给100吨吉林产圆粒大米,因为乙收买遇到困难,不能交给,但乙有100吨天津圆粒大米,质量与合同约好的吉林大米根本相同,甲赞同交给天津大米以替代吉林大米的交给,乙交给了天津大米,债款即消除。有年代物实行或许会有差价,付出差价后,也发作债款消除的结果。
(三)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承受实行
债款人应当向债款人实行债款,债款人受领后发作债款消除的结果。但有时,当事人约好由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债款,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后,也发作债款消除的结果。比方债款人乙欠债款人甲1万元人民币,债款人甲又欠第三人丙的钱,债款人甲恳求债款人乙直接将欠款交给丙,乙赞同,并依照其欠甲款的数额将钱交给了丙,然后消除了其对甲的债款。
债款实行后,是否以债款人承受作为合同的权力职责停止的条件?有三种状况:一是债款实行不适当,债款人提出了贰言;二是债款现已依照约好实行,但债款人回绝承受;三是债款人下落不明,或许逝世、损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无法实行。第一种状况,标明对合同的实行存在争议,在合同纠纷没有解决曾经,合同的权力职责不能停止。在第二种和第三种状况下,债款人能够依照法令的规则,将标的物提存,到达停止合同的权力职责的意图。
合同中约好几项债款时,某项债款依照约好实行,发作债款消除的作用,但并非停止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只要当事人两边都依照约好实行,合同才干停止。任何一方实行有短缺,都不能到达停止合同的意图。
二、合同革除
合同的革除,指合同有用建立后,当具有法令规则的合同革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两边的意思表明而使合同联系归于消除的行为。
合同革除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的革除适用于合法有用的合同。合同只要在收效今后,才存在革除,无效合同、可吊销合同不发作合同革除。
(二)合同革除有必要具有法令规则的条件。合同一旦收效,即具有法令拘束力,非依法令规则,当事人不得随意革除合同。我国法令规则的合同革除条件主要有约好革除和法定革除。
(三)合同的革除有必要有革除的行为。即契合法令规则的革除条件,合同还不能主动革除,不管哪方当事人享有革除合同的权力,建议革除合同的一方,有必要向对方提出革除合同的意思表明,才干到达合同革除的法令结果。
(四)合同革除使合同联系自始消除或许向将来消除。即合同的革除,要么视为当事人之间未发作合同联系,要么合同尚存的权力职责不再实行。
合同革除与附革除条件的合同,虽然在革除合同的条件成果时,都使合同消除,但两者有差异,表现在:
(1)附革除条件,是行为人以意思表明对自己的行为所加的限制性附款;合同的革除不是合同的附款,不只根据当事人约好发作,也根据法令规则发作。
(2)附革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果时合同天然革除,不需要当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明;合同的革除,仅具有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除,有必要有革除合同的意思表明。
(3)附革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果时,合同关于将来失其效能;合同革除,合同不只关于将来失其效能,有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