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政争议法院应否受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2 15:47
案情:
黄某、张某两家未经规划部分的答应,擅安闲马路两头各自建立了房子。城建部分发现后对黄某作出了期限撤除的行政处分决议,黄某对此处分决议并无贰言,仅仅提出自己与张某所建房子属同一性质,已然自己的房子撤除,那么张某的房子也应该撤除。其时城建部分对其答复说,将黄某的房子撤除后再撤除张某的房子。可是黄某的房子撤除一个多月后,张某的房子还没有撤除。黄某到城建部分也未得到满足的答复,所以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吊销城建部分对其所作的行政处分决议,或许判令被告撤除张某的房子。
针对该行政争议的可诉性问题,一种观念以为,法院应当受理黄某的申述。持此观念者有两种不同的受理理由。其一以为,城建部分对黄某、张某同属违法性质的建立行为处分悬殊,显失公平,法院应当因而而受理,以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其二以为,城建部分尽管处分合法,黄某对此也无贰言,但关于黄某提出的将张某房子也要撤除的要求迟迟不睬,城建部分的行为应属不作为的详细行政行为,法院应当因而而受理。
另一种观念以为,法院不该当受理黄某的申述。笔者附和这一观念。理由如下:
首要,针对黄某的诉讼恳求而言,黄某的第一个诉讼恳求,是要求吊销城建部分对其所作的期限撤除违章建筑的处分决议。由于行政机关的处分合法、合理,而且黄某对此也无贰言,法院吊销处分决议显属不妥。黄某的第二个诉讼恳求,是要求判令城建部分将张某的房子撤除。人民法院行使的是审判权而非行政权,对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只要一种监督和保证效果,不可能要求行政机关怎么行使行政权利,更不能替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故人民法院无权统辖。
其次,针对原告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而言,黄某所恳求的争议的内容并不是同一个现实行为的详细行政行为,因而,法院也不该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则的所谓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2条规则“与详细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该行为不服”的也能够向法院提申述讼。本案中,黄某的房子属违章建筑,而且黄某对城建部分对其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持有贰言,所以应当确定黄某仅仅对行政机关不处分张某感到不满足而申述。可是黄某在城建部分对张某处分与否上没有实质性的利益冲突,即没有造成对他的损害,黄某也就不具备该行政争议的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其只能经过行政法律监督程序,对城建部分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向有权利的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揭露、指控、申述等,要求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催促、检查,然后到达纠正其违法或不妥行政行为,乃至追查相应人员职责的意图。
黄某、张某两家未经规划部分的答应,擅安闲马路两头各自建立了房子。城建部分发现后对黄某作出了期限撤除的行政处分决议,黄某对此处分决议并无贰言,仅仅提出自己与张某所建房子属同一性质,已然自己的房子撤除,那么张某的房子也应该撤除。其时城建部分对其答复说,将黄某的房子撤除后再撤除张某的房子。可是黄某的房子撤除一个多月后,张某的房子还没有撤除。黄某到城建部分也未得到满足的答复,所以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吊销城建部分对其所作的行政处分决议,或许判令被告撤除张某的房子。
针对该行政争议的可诉性问题,一种观念以为,法院应当受理黄某的申述。持此观念者有两种不同的受理理由。其一以为,城建部分对黄某、张某同属违法性质的建立行为处分悬殊,显失公平,法院应当因而而受理,以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其二以为,城建部分尽管处分合法,黄某对此也无贰言,但关于黄某提出的将张某房子也要撤除的要求迟迟不睬,城建部分的行为应属不作为的详细行政行为,法院应当因而而受理。
另一种观念以为,法院不该当受理黄某的申述。笔者附和这一观念。理由如下:
首要,针对黄某的诉讼恳求而言,黄某的第一个诉讼恳求,是要求吊销城建部分对其所作的期限撤除违章建筑的处分决议。由于行政机关的处分合法、合理,而且黄某对此也无贰言,法院吊销处分决议显属不妥。黄某的第二个诉讼恳求,是要求判令城建部分将张某的房子撤除。人民法院行使的是审判权而非行政权,对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只要一种监督和保证效果,不可能要求行政机关怎么行使行政权利,更不能替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故人民法院无权统辖。
其次,针对原告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而言,黄某所恳求的争议的内容并不是同一个现实行为的详细行政行为,因而,法院也不该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则的所谓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2条规则“与详细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该行为不服”的也能够向法院提申述讼。本案中,黄某的房子属违章建筑,而且黄某对城建部分对其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持有贰言,所以应当确定黄某仅仅对行政机关不处分张某感到不满足而申述。可是黄某在城建部分对张某处分与否上没有实质性的利益冲突,即没有造成对他的损害,黄某也就不具备该行政争议的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其只能经过行政法律监督程序,对城建部分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向有权利的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揭露、指控、申述等,要求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催促、检查,然后到达纠正其违法或不妥行政行为,乃至追查相应人员职责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