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20:47
网友发问:
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滥用职权罪的科罪标准是怎样的?
安阳律师回答:
一、罪与非罪
依据本条规则,建立滥用职权罪,首要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假如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详细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确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摆脱罪责,而扩展行为人的详细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归于官僚主义为由摆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令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含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含了违法行为。建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形成重大丢失,关于没有形成重大丢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确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丢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丢失,而应包含无形的丢失。
本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则归于一般法条,此外,本法还规则了其他一些特别的滥用职权的违法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冒犯特别法条时,也或许一起冒犯本条的一般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准则确定违法,即确定为特别法条规则的违法,而不确定为本罪。例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背森林法的规则,超越同意的年砍伐限额发放林木砍伐许可证或许违背规则滥发林木砍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由于本法第407条将其规则为独立违法,故对该行为适用本法第407条,不能确定为滥用职权罪。
二、此罪与彼罪
行为人承受别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别人获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丢失的,则一起冒犯本罪与纳贿罪。这时,滥用职权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
纳贿得以完成的条件,因而,只要能构成纳贿罪,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再具有独立的含义,对之应以纳贿罪从重论处。假如收受的贿赂不大不能构成纳贿罪的,则应依本罪治罪,而不能不以违法论处,然后轻纵违法。
行为人利用职权并吞、骗得公共资产,从本质上讲亦具有滥用职权的性质,假如因其贪婪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公民利益遭受重大丢失的,则一起冒犯本罪与贪婪罪,属幻想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分。
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滥用职权罪的科罪标准是怎样的?
安阳律师回答:
一、罪与非罪
依据本条规则,建立滥用职权罪,首要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假如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详细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确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摆脱罪责,而扩展行为人的详细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归于官僚主义为由摆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令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含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含了违法行为。建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形成重大丢失,关于没有形成重大丢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确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丢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丢失,而应包含无形的丢失。
本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则归于一般法条,此外,本法还规则了其他一些特别的滥用职权的违法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冒犯特别法条时,也或许一起冒犯本条的一般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准则确定违法,即确定为特别法条规则的违法,而不确定为本罪。例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背森林法的规则,超越同意的年砍伐限额发放林木砍伐许可证或许违背规则滥发林木砍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由于本法第407条将其规则为独立违法,故对该行为适用本法第407条,不能确定为滥用职权罪。
二、此罪与彼罪
行为人承受别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别人获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丢失的,则一起冒犯本罪与纳贿罪。这时,滥用职权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
纳贿得以完成的条件,因而,只要能构成纳贿罪,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再具有独立的含义,对之应以纳贿罪从重论处。假如收受的贿赂不大不能构成纳贿罪的,则应依本罪治罪,而不能不以违法论处,然后轻纵违法。
行为人利用职权并吞、骗得公共资产,从本质上讲亦具有滥用职权的性质,假如因其贪婪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公民利益遭受重大丢失的,则一起冒犯本罪与贪婪罪,属幻想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