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字楼标准租房合同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11:16租借方(下称“甲方”)承租方(下称“乙方”):甲、乙两边经洽谈,就乙方向甲方承租[]大厦(下称“大厦”)的单元达到一致意见,特立此租借合同为证。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界说及释义本合同中除文义需另作解说外,下列用语所指含义如下:“承租单元...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写字楼规范租房合同是怎样的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租借方(下称“甲方”)
承租方(下称“乙方”) :
甲、乙两边经洽谈,就乙方向甲方承租[ ]大厦(下称“大厦”)的单元达到一致意见,特立此租借合同为证。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界说及释义
本合同中除文义需另作解说外,下列用语所指含义如下:
“承租单元”指本合同附件一第2条所述的物业;
“承租期”指本合同附件一第3条所述的期限;
“免租期”指本合同附件一第4条所述的期限;
“租金”指本合同附件一第5条所述的租金;
“公共区域”指大厦进口、大堂、公共卫生间、电梯、楼梯间、通道、行人道、行车道、美化区域、设备机房、浇水体系泵房、消防泵房、风道井、水箱间、自动扶梯、办理处工作用房等处及设备,还包含为大厦的业主、租户、用户及其客户、雇主、被邀者、被答应者及与业主具有类似运用权的一切其他人员而设并供其运用的其他当地及设备,但不包含任何业主、租户、用户具有单独运用权的当地;
“公共设备”指为大厦的利益而设备的机器、设备、仪器、设备、管道、机房、电缆、电线及栽培的树木、草坪、花卉等,但任何只供单个业主、租户、用户运用的设备不包含在内;
“办理机构”指甲方所指定担任办理大厦、公共区域及公共设备等事宜的具有专业资质的物业办理机构;
“办理费”指本合同附件一第6条所述的费用;
“物业办理规矩”指甲方或办理机构就办理大厦、公共区域及公共设备所拟定的物业办理条约及依据条约和大厦实践拟定的规章制度;
“装修守则”指甲方或办理机构就乙方在为承租单元进行装修时所须恪守的规矩及程序所拟定的规矩;
“运用人”指乙方的职工和雇员、代理人、被邀人、客人、承包商、来访者和其他占用或运用承租单元的人士;
“特定事务”指乙方进行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特定经营活动的事务。
第二章 承租单元
2.1 甲方兹按本合同的条件租借、且乙方兹按本合同的条件承租承租单元。
2.2 除承租单元外,乙方将享有与甲方以及大厦的其他租户和用户一起运用公共区域及公共设备的权力,但应恪守本合同、《运用、办理、修理条约》、《装修守则》等物业办理规矩以及甲方和办理机构就公共区域及公共设备的运用所拟定的规矩。
第三章 租期
3.1 乙方于承租期内向甲方承租承租单元。承租期应包含免租期在内。
3.2 在各免租期内乙方免向甲方缴付房子租金,但须缴付本合同所规矩的物业办理费及各项公用设备费(不包含电和电话费)等其他费用。
第四章 租金
4.1 承租期内,乙方须于装修免租期后每月首五个工作日之前预先向甲方缴付当月的全额租金。
4.2 租金不包含本合同所规矩的各项公用设备费(包含电和电话费)等其他费用。
4.3 甲乙两边赞同按以下方法付出租金:租金以[ ]元核算,乙方以[ ]元付出租金,由办理机构一致收取。
4.4 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矩向甲方付出租金,每逾期一日应按逾缴总额的万分之二(。2%)向甲方付出滞纳金,直至乙方全数付清其所敷衍的租金(包含滞纳金)之日停止。
第五章 办理费及其他费用
5.1 甲方可自行办理或托付办理机构办理大厦、公共区域及公共设备并按条约及相关规矩向乙方供给物业办理服务。
5.2 在承租期内,乙方须于每月首五个工作日之前预先向办理机构缴付当月全额办理费。
5.3 办理费的付出方法,包含钱银、兑换率与本合同第四章有关租金的相应规矩相同。
5.4 办理费的运用范围详见物业条约所定。
5.5 在承租期内,办理机构可因供给办理服务的运作本钱的变化以及依据商场状况合理调整办理费,但应事前告诉乙方并阐明合理调整理由。乙方应按调整后的金额付出办理费。
5.6 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矩向办理机构付出办理费或其他乙方敷衍的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逾缴总额的万分之二(。2%)向办理机构付出滞纳金,直至乙方全数付清其所敷衍的办理费和其他费用(包含滞纳金)之日停止。
第六章 押金
6.1 在签定本合同后五日内,乙方敷衍给甲方附件一第7条所述的押金,以作为乙方恪守和实行本合同一切责任和规矩的保证。
6.2 如乙方在整个
承租期内未违背本合同的首要相关规矩,且全额缴清敷衍租金、办理费,则甲方须于承租期完毕后的十五日内同时无息退还将乙方所付出的押金。
6.3 在承租期内,若乙方拖欠甲方及/或办理机构任何租金、办理费,或因乙方违背本合同、《运用、办理、修理条约》或《装修守则》等物业办理规矩给甲方形成丢失,甲方有权在预先书面告诉乙方并随附充沛依据的状况下从押金中扣除一笔相等于该欠缴之金钱。乙方须在甲方提出书面告诉后十个工作日内补足所扣除部分押金,否则按违约论处。
第七章 承租单元用处
7.1 承租单元仅作为工作用处。如经政府部门赞同改变或添加经营范围,乙方书面告诉甲方后方可改变承租单元的用处。
7.2 乙方不得将承租单元及其任何部分作为演播室或用于宗教或其他典礼,或用于赌博或其他不合法或不道德的用处;不得以任何方法使甲方或其他业主、租户或用户遭到打扰、不方便或对之形成危害或风险的方法运用承租单元。
7.3 除甲方或办理机构一致设计所供给,或书面认可的指示牌及名牌,乙方不得在承租单元外设置或展现任何能在大厦外面看见的广告宣传、灯箱、装修、旗号。
7.4 未经甲方书面赞同,乙方除了用大厦称号为其经营地址外,不得在其他方面运用大厦称号或其标志。若乙方经甲方同意在法定称号内运用大厦的称号,乙方须在本合同停止时向有关政府部门请求替换其法定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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