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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告诉您:民事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03:38
“举证责任”,不同于法令中的权力和责任的概念。
从文字意义上了解,责任有两层意义:一层是说,份内应该做的事;另一层是说,没有做好份内的事应承当的结果。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有两层意义:一层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应该供给依据;另一层是假如当事人对其建议提不出依据,就要承当对自己晦气的法令结果——即自己的建议得不到证明,有或许败诉的结果。当事人假如提出现实,就要供给依据,不然,其提出的现实将有或许不被确定。
“谁建议,谁举证”是对举证责任最典型的归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的依据,或许人民法院以为审理案子需求的依据,人民法院应当查询搜集”。即关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搜集的依据,人民法院应当查询搜集。如有关国家机关保存的依据资料,一般人员不能查阅,只要人民法院依据案子的需求才干查阅。这样一类依据,就应当由人民法院来查询搜集。这意味着在依据的供给上,立法确立了以当事人举证为主,以人民法院在必定景象下承当对案子的某些现实进行查询、搜集依据责任为弥补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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