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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的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应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07:57

    根本案情:
    1997年8月,某公司与无修建资质的李某签定了修建工程承包合同,约好将该公司修建面积约11800平方米商住楼工程发包给李某承建,造价每平方米330元,工程总造价3900000元,总工期12个月。合同签定后,某公司按工程进度先后预交给李某工程款4205758.32元,李某亦如期完结施工。因李某未按约将已建工程交交给某公司,两边为此发作争议。某公司诉至法院,恳求判令李某按约交给已建工程,结算工程款,交还多收工程款305758.32元。某法院在审理该案中,托付工程造价审计事务所对该工程进行了审计,审定金额为根底、土建主体及装饰装饰、水电装置工程直接费造价3797800.25元,现场管理费造价107723.79元,暂时设备费101715.49元,算计 4007239.53元。法院审理以为,李某不具修建施工资质,签约主体不合格,某公司与李某签定的修建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怎么处理该无效建造工程合同导致的工程款及已建工程知道难于一致。
    一种定见以为:该修建工程承包合同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且合同约好的首要权利义务现已根本实行,应按合同约好处理本案胶葛,即李某应按合同约好交给已建工程,交还多收某公司工程款305758.32元
    另一种定见以为:因合同无效,李某因该无效合同获得某公司的4205758.32元预付工程款应如数返还。鉴于该商住楼工程已按无效建造工程合同施工结束,李某应将已建工程按直接造价3797800.25元交给某公司补偿工程款,交还多收某公司预付的工程款407958.07元。
    笔者以为:第一种定见于法无据;第二种定见与法相悖。
    《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则:“合同无效或许被吊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许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遭到的丢失,两边都有差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职责。” 依照合同法的规则,本案李某理应如数归还某公司预付的工程款4205758.32元。鉴于李某已按约将某公司预付的工程款投入该工程施工建造,且工程已建造备工结束,李某可将已建工程依法折价交给某公司补偿其收取的工程款。建造部、中国人民建造银行建标字(1989)248号文规则:建造装置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直接费、方案赢利、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工程造价审计部门对本案已建工程的审定:工程直接费造价3797800.25元,现场管理费造价 107723.79元,暂时设备费101715.49元,算计4007239.53元,是本案建造工程的实践造价,也是李某建造该工程的有用开销。故李某应将该工程按4007239.35元作价交给某公司补偿工程款,交还多收某公司预付的工程款198518.79元。本无效合同形成的其他丢失,应按两边差错职责巨细,各自承当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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