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税收自查中遇到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18:16上一年税务稽察的风暴本年仍然在连续。国税总局日前向各省市税务机关发文,要求对定点联络的十家外资企业进行税收自查,并自行上交应补交的税款。自查时刻为2009年12月18日至2010年6月30日。
这十家外企为诺基亚(我国)投资有限公司、三星(我国)投资有限公司、摩托罗拉(我国)电子有限公司、松下电器(我国)有限公司、西门子(我国)有限公司、麦当劳(我国)有限公司、汇丰银行、富士康科技集团、通用电气(我国)有限公司和沃尔玛(我国)投资有限公司,自查目标包括这些企业集团的悉数成员单位。
转让定价遇阻
此次税收自查是2009年发动的定点联络企业税收查看举动的下半场。2009年,国税总局从45家定点联络企业中选定了11家国企和10家外资企业进行税收查看。
其间11家散布在石油化工、银行、稳妥、通讯和发电职业等五个职业的国企的税收查看举动已于2009年完结。
一位业内人士剖析,此次10大外企的税收自查出现掩盖面大、税种全和跨度大的特征。
首要自查规划掩盖10个外企的各层各级成员企业;其次包括一切税种及涉税事项,全面查看一切税费计缴状况;再次是跨度大,查看2006~2008年三个年度的税费状况。
国税总局要求,10家外企要在2010年7月5日前将完结自查的相关材料报送税务总局,并抄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华税律师事务所开创合伙人刘天永表明,此次税收自查的力度十分之大,自查规划包括一切税种的合规性问题,尤其是特别交税调整触及转让定价和相关买卖,而外企在我国的各成员企业之间相关买卖十分遍及,而关于使用相关买卖和转让定价下降赢利和躲避税收的企业将面对极大的压力。
所谓转让定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经济利益联络的经济实体为一起取得更多赢利而在出售活动中进行的价格转让(即以高于或低于商场正常买卖价格进行的买卖)。它遍及运用于母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及有经济利益联络的其他公司。这种价格的拟定一般不决定于商场供求,而只服从于公司全体赢利的要求。
“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转让定价进行了标准,本年是我国施行转让定价相关法规的第二年,这些外企的转让定价方针是否契合我国的税务要求,将面对严重的应战。”刘天永表明。
自查不经过或面对稽察
为了监督十家外企的税收自查作业,国税总局还要求各省级国税局建立联合督导作业小组,担任领导、安排和协调本地区的10户定点联络外资企业自查督导作业。企业自查之后,税务总局将抽调部分人员对企业自查状况进行复核,以确认要点查看的目标和内容。
刘天永表明,税收自查关于税务机关和企业来说是一种双赢的方法,关于企业来说,假如能在自查环节取得经过,发现的问题不只能够免于处分,还有或许免交滞纳金,关于国税总局来说,因为十家外企规划较大,分支机构很多,采纳自查的方法也能够节约很多的人力物力的投入;而一旦进入要点查看和稽察的环节,企业将面对巨额的罚款和滞纳金担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