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传统法理看国际贸易保险经纪人的法律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20:24在国际贸易的稳妥环节中,稳妥经纪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效果,现在国际贸易的70%以上的稳妥业务都是经过稳妥经纪人完结的,他处理了稳妥人和投保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难题,保证了运送途中货品的安全。但是,对国际贸易稳妥经纪人在法令上怎么定性,他是稳妥人的署理人仍是投保人的署理人,现在学界仍存在争议。本文将在传统署理理论的根底上,对国际贸易稳妥经纪人的法令性质进行剖析,以到达为国际贸易实践供给理论参阅之效。
一、传统的署理的一般理论
传统的署理理论以大陆法系和一般法系为代表。
1.大陆法系的署理理论
大陆法系的署理立法理论建立在德国学者拉邦德1886年宣布的《署理权颁发及其根底联络的差异》一文中提出的“差异论”的根底之上,它把委任和署理严厉差异开来,其间委任指自己(托付人)与署理人之间的内部联络,署理指署理人和自己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联络。署理的内外部联络是有联络的,其内部联络是外部联络得以发生和存在的条件,而外部联络则是内部联络的意图和归宿。署理的内部联络归于各国合同法或劳动法调整的规模,外部联络则归于署理法调整的规模。
依署理人是以被署理人的名义仍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缔结合同,大陆法系将署理分为直接署理和直接署理两类。假如署理人以被署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缔结合同,则为直接署理。假如署理人受被署理人的托付,为了被署理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约,则为直接署理。在直接署理的情况下,署理人对第三人不承当个人职责,此项职责由被署理人承当。但在直接署理的情况下,因为署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定合同的,虽然该合同的签定彻底是为了被署理人的利益,署理人也应对此承当个人职责,而被署理人并不承当职责,除非署理人将合同项下的权力和责任转让给被署理人。
由以上剖析能够看出,在署理性质的确定上,大陆法系侧重事物的外部趋向,特别注重署理人以谁的名义与第三人买卖。
2.一般法系的署理理论
一般法系的署理理论以自己与署理人的等同论为根底,该理论把自己与署理人的等同论作为署理的理论根底。等同论能够用“经过他人去做的行为视同自己亲身做的相同”的短语来表述。它的首要意思是指署理人的署理行为应视为自己亲身所为,对署理联络不作内外部联络之区别,作为自己的署理人的行为应在自己的授权规模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