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企业改制合同的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08:37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有关改制文件,关于已进行的企业改制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别其效能:
1、对国有财物进行严重处置的改制计划或相关合同是否得到有批阅权限的政府机关或政府的批阅(一般情况下由国有财物处理局同意,但触及国有财物出售的应由有批阅权的人民政府批阅)。没有通过批阅的,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但对企业吞并合同,当事人在一审法庭争辩完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承认该吞并协议有用。
2、是否通过严厉的财物清查和财物评价程序,清查陈述和财物评价陈述是否得到有关政府机关(一般是国有财物处理局或财政局)承认和同意。
3、负有金融债款的企业进行改制是否按照国家的有关强制性规则,进行了金融债权保全(即负债的企业对所负的金融债款的归还作出切实可行的组织并得到债权人的认可由其出具有关书面文件)。没有进行保全的,一般不得进行改制。
4、改制触及到对国有财物的处置时,应到国有财物处理机关处理相关的国有财物产权的建立、改变、刊出挂号。没有挂号的,一般不发作(产权变化)改制的效能。
5、如改制中有关的合同存在可吊销的事由,则改制的效能取决于吊销权人是否行使吊销权,当然,行使吊销权应在法定的除斥期间以内。
6、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遗失或隐秘原企业的债款或企业职工的安顿存在遗漏的,一般应保持改制的效能,由各方洽谈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以防止由于宣告改制无效而引起的资源糟蹋和社会不安定因素。
7、企业在改制后,是否依法进行了相关的企业法人改变、刊出挂号,若没有挂号的,应催促其挂号;若发作债款纠纷的,应追加真实的职责主体,但一般不发作改制无效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