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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能解除收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18:22

一、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基本情况:
1、收养人:周大 男(原重庆某校园教师、于2003年10月逝世)、李X 女(现已退休),现住重庆市
2、被收养人:周XX 男 汉族 生于19XX年X月X日 重庆某单位员工 现住重庆市
二、收养联系的经过
收养人周大、李X配偶成婚10年没有生育,与送养人周二、曾X配偶于1984年7月依据其时的法令及相关的法令法规达到口头收养协议,将被收养人周XX(周二、曾X第二个子女)送养给周大配偶,周大配偶写了一份收养请求然后经过当地派出所将被收养人户口从乡村搬迁到重庆市区,没有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挂号也没有进行公证。
三、免除收养联系的原因
因为收养人李X于1985年怀有身孕,后生育一男。在收养人周大、李X配偶的在与被收养人周XX未免除收养联系的情况下,屡次要求送养人周二将被收养人周XX接回客籍。送养人周二于1986年5月将被收养人接回客籍并预备将其户口同时搬迁回客籍,但收养人不赞同.被收养人周XX在客籍读书、日子期间,收养人没有对其教育、日子等付出费用即未尽到抚育责任。被收养人周XX于1996年到部队服兵役,1999年退伍回重庆按国家方针安顿到重庆市某单位作业。
因为周大已故、收养人李X先后屡次与被收养人周XX及其三叔、四叔、六叔洽谈,要求免除与被收养人周XX的收养联系。在此情况下,被收养人周XX在征得送养人周二配偶(被收养人生爸爸妈妈)的赞同及自己赞同的情况下,决议与收养人免除收养联系。
四、免除收养联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不存在任何法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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