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与非因公死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15:07
交通事端与非因公逝世交通事端与非因公逝世案情介绍:“真是感谢人民法院,现在的方针还真是维护老百姓的利益,没想到这么快就支撑了咱们的诉讼请求!……”日前,死者李某的亲属接到山东省宁津县法院的判定书时激动的流下了眼泪。死者李某生前是某塑胶制品公司的工人,公司未和其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但公司为其交纳了工伤保险。2007年11月,李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端逝世,肇事者逃逸。事端发作后,经公安交警部门查询,事端原因无法确定,职责不明,未做出是否是机动车交通事端的确定。死者李某的老公孩子和爸爸妈妈在无法经过交通事端处理取得补偿,又不能经过工伤保险取得救助的情况下,依法向劳作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某塑胶制品公司按员工非因工逝世付出相关费用。2008年5月,山东省劳作仲裁委员会做出判定,由塑胶制品公司给付诸申诉人丧葬费、一次性救助费16000元,而且塑胶制品公司自2007年11月起,每月付出给死者李某的孩子及爸爸妈妈定时日子困难补助各180元(今后随方针调整),直至他们失掉法律法规及劳作方针规则的收取条件停止。劳作仲裁委员会判定后,塑胶制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塑胶制品公司和死者李某尽管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但两边现已构成了事实上的劳作联系,事实清楚,死者李某在下班途中,发作交通事端逝世,经交警部门查询未能承认该事端系机动车交通事端,其依法归于非因工逝世,我国劳作法第73条规则,劳作者逝世后,其遗属依法享用遗属补贴,塑胶制品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法院做出判定塑胶制品公司给付死者亲属丧葬费1000元,一次性救助费15000元。而且给付死者孩子及母亲定时日子困难补助费各180元,直至失掉法律法规及劳作方针规则的收取条件停止。主审法官以为,从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视点动身,劳作者无论是因工逝世仍是非因工逝世,均会给其家族形成极大的影响和损伤,特别是死者为家庭首要劳作力的,甚至会严重影响其亲属的日后日子。我国法律法规规则企业经营者应对非因工逝世员工亲属给于相应的抚恤费用补助,意在宏扬我国传统的扶危济困的美德,对员工亲属处以日子赞助和精力劝慰,故做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