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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8 15:05
信誉卡欺诈罪是我国刑法第 196 条规则的一种金融欺诈罪,也是现时社会常见多发的一种违法。从理论上对信誉卡欺诈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司法确定等底子问题进行讨论,会对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信誉卡欺诈罪的概念
刑法第 196 条规则了信誉卡欺诈罪的罪行和法定刑,但并未提醒该罪的内涵。用下界说的办法提醒该罪的内涵,是研讨信誉卡欺诈罪的逻辑起点。在这儿,咱们能够经过学习刑法学通说在欺诈罪界说办法上的利弊得失,来给信誉卡欺诈罪下一个科学的界说。刑法学通说以为,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用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①笔者以为,这种界说有两个弊端:一是未将欺诈罪与运用欺诈办法构成的其他违法从界说上差异开来。例如,贪污罪能够是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骗得公共资产的行为,这时贪污罪的行为就契合欺诈罪的通说界说。内涵是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的总和,是一事物差异于他事物的底子特征。没有提醒欺诈罪特定内涵的界说,必定不是欺诈罪的科学界说。通观我国刑法学关于各种详细违法的界说,能够说都存在以上通病。现实标明,对详细违法的界说假如不将其直接客体的内容包含进来,无论怎么不契合科学的要求。②例如,只需将欺诈罪与贪污罪在直接客体上的不同写进各自的界说,才能将两者真实差异开来。二是未能将欺诈违法的客观要件要素提醒出来。通说界说只是将欺诈罪的客观要件解说为“用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而何谓“骗得”则没有阐明。正因如此,刑法理论上有的理解为“占有说”,③有的理解为“交给说”;④也便是说,由于通说界说只是对“欺诈”解说了一半,等于底子重复了“欺诈”一语,故引致许多不合。正如有的学者针对将“罪名”界说为“违法的称号”的做法指出:“它在逻辑上犯了同义重复的过错,无非是说罪便是违法,名便是称号,罪名便是违法称号,因而通知人们罪名便是罪名。”⑤鉴于上述,笔者以为所谓欺诈罪,是指行为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用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的办法,使被害人陷于知道过错或持续陷于知道过错,因而主动地向行为人或许指定的第三人交给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然后以公私产业一切权为仅有必要客体,冒犯刑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同理,依据新刑法第 196 条的规则,信誉卡欺诈罪是指行为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以假造、报废的信誉卡,冒用别人的信誉卡,或许恶意透支等办法,使与其信誉卡生意位置相对的当事人陷于知道过错或持续陷于知道过错,因而主动地向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交给数额较大的资金或资产,然后首要侵略了信誉卡结算次序并一同侵略了公私产业一切权,冒犯刑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二、信誉卡欺诈罪的构成
限于篇幅,这儿仅对违法的客体要件与客观要件进行讨论。
( 一 ) 信誉卡欺诈罪的客体
1988 年中国公民银行变革银行结算准则,由此建立了以收据和信誉卡组成的所谓“三票一卡”为中心东西的银行结算准则。由于信誉卡准则是银行信誉的方法或载体之一,所以信誉卡欺诈罪首要直接侵略了以信誉卡准则为方法的信誉卡结算次序。此外,由于信誉卡欺诈罪是一种欺诈违法,所以不可避免地侵略公私产业一切权。问题在于对信誉卡欺诈罪而言,终究其首要客体是信誉卡结算次序仍是公私产业一切权。综观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论说,大都观念没有清晰差异首要客体与非有必要客体。此外,一种观念以为,其首要客体是国家产业一切权,非有必要客体是金融次序。⑥还有一种观念把商户运营处理准则也作为信誉卡欺诈罪的违法客体。⑦笔者以为,上述这些观念都是值得商讨的。
榜首,对违法的杂乱客体不进行首要客体与非有必要客体的差异是理论不完全的体现。唯物辩证法通知咱们,对立的开展是不平衡的,总有对立的一方居于另一方的优势,这种奋斗联系在彼此依存中彼此消长。构成违法杂乱客体的两种客体,便是一对对立。对立的哪一方在立法者心中占有优势,取决于必定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明状况。比方,抢劫罪是杂乱客体的违法,在我国刑法中被作为一种产业违法规则在“侵略产业罪”一章中,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抢劫罪一般是作为人身违法而加以规则的。能够预见,跟着我国公民物质文明生活水平的进步,迟早有一天抢劫罪会作为人身违法的一种。
第二,信誉卡欺诈罪是以信誉卡结算次序为首要客体,以公私产业一切权为非有必要客体的违法。这是由于,其一,金融次序有着统一性与中心性。跟着我国经济体系从计划体系向商场体系的转轨,包含信誉卡结算次序在内的金融次序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血液循环体系。邓小平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中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⑧据材料反映,当今世界上以钱银进行的生意总额中,与什物生意挂钩的生意额只占 2% .亚洲金融危机也阐明,金融产品的供求改变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力,现已远远超越了什物产品供求改变的影响力。因而,金融违法的社会损害性,是传统的产业违法所无法比拟的。⑨其二,金融次序被侵略的成果具有扩张性与不确定性。这与金融次序的统一性和中心性是严密相连的两个方面。金融经济时代,金融安全已成为经济开展的前提条件,并相关着一国的经济安全和政治安全。对金融次序的侵略,具有全局性,会“牵一发而动全身”,成果具有极大的扩张性;而对公私产业一切权的侵略,则具有局部性,成果具有相对确实定性。只需将金融次序作为金融欺诈罪的首要客体,才是脚踏实地地反映了这类违法的社会损害性。
第三,刑法学通说对违法的非有必要客体与挑选客体的联系研讨得不行完全。刑法学通说对违法的非有必要客体概念只是在必要客体的含义上来运用,实践上,违法的非有必要客体应有“必要的非有必要客体”与“挑选的非有必要客体”之分。前者例如,不特定或大都人的人体健康、与健康直接相关的生命安全是损害公共卫生罪的“必要的非有必要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力是抢劫罪的“必要的非有必要客体”,等等。后者例如,金融体系中的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的底子构成和加剧构成 ( 假如有的话 ) 都不受其是否侵略了金融次序影响,但在平等状况下,这些违法又侵略了金融次序,即可作为“情节严峻”或“情节特别严峻”处理。明显,“挑选的非有必要客体”与挑选客体不同。依照通说界说,⑩挑选客体就加剧构成而言是必要客体,是加剧构成的必要要件,如健康权力和生命权力关于不合法拘禁罪的加剧构成是必要要件。而“挑选的非有必要客体”对违法的加剧构成也不是必要要件。“挑选的非有必要客体”概念确实立,使违法客体概念不再仅局限于对笼统违法类型的遍及性损害特征的归纳,并且能够用来表达详细行为样态的特殊性损害特征,然后使违法客体概念更大程度地包容违法行为的损害共性与损害特性。⑾商户运营处理准则对信誉卡欺诈罪可谓是一种“挑选的非有必要客体”,而非“必要的非有必要客体”,也不是“挑选客体”。所以,用商户运营处理准则来表达信誉卡欺诈罪作为笼统违法类型所具有的遍及性损害特征,明显是不科学的。 信誉卡欺诈罪是我国刑法第 196 条规则的一种金融欺诈罪,也是现时社会常见多发的一种违法。从理论上对信誉卡欺诈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司法确定等底子问题进行讨论,会对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信誉卡欺诈罪的概念 刑法第 196 条规则了信誉卡欺诈罪的罪行
( 二 ) 信誉卡欺诈罪的客观要件
信誉卡欺诈罪在客观上体现为行为人用假造、报废的信誉卡,冒用别人的信誉卡,或许恶意透支等办法,使与其信誉卡生意位置相对的当事人陷于知道过错或持续陷于知道过错,因而主动地向行为人或许指定的第三人交给数额较大的资金或资产的行为。
首要,关于本罪的违法东西和违法目标。本罪的违法东西是信誉卡,而违法目标是被害人的资金或货品。信誉卡又称电子钱银,是金融安排或专营公司签发的证明持卡人有良好信誉,能够在事前指定的商铺或许场所进行记账消费的一种信誉凭据。尽管各银行所发行的信誉卡功用不同,但信誉卡却具有以下底子功用:转账结算功用、储蓄功用、汇兑功用、消费借款功用。从不同的视点能够对信誉卡进行不同的分类。⑿各种信誉卡都能够成为本罪的违法东西,无论是国内发行的仍是国外发行的。
其次,关于本罪的行为办法。信誉卡欺诈罪的法定行为办法有:
1. 运用假造的信誉卡进行欺诈。假造信誉卡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赞同,不合法制作信誉卡的行为。首要有两种状况:一是不合法制作信誉卡,即仿照信誉卡的质地、版块、方法、图样以及磁条暗码等制作信誉卡。二是在真卡的根底上进行假造,即信誉卡自身是合法制作出来的,可是未经发卡银行或公司发行给用户正式运用,即在信誉卡反面上未加打用户的账号、名字,在磁条上也未输入必定的暗码等信息,就将这种空白的信誉卡再进行一番加工,使其形似现已发给用户的信誉卡。
构本钱罪并不需求有“假造”行为,一同本罪所要求的是欺诈行为而不只是是“运用”行为。欺诈行为包含用假造的信誉卡购买产品、在银行或主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承受用信誉卡进行付出结算的各种服务,如购买飞机票、住宿费等。跟着信誉卡事务的不断开展,欺诈行为或许会有新的体现方法。运用假造的信誉卡进行购物或许消费,由于没有起存金,一旦运用达到意图,就使特约商户在经济上遭受丢掉。
2. 运用报废的信誉卡进行欺诈。报废的信誉卡是指因法定的事由失掉功效的信誉卡,又称黑卡。依据有关规则,首要有以下几种状况: (1) 信誉卡超越有用运用期限而主动失掉功效。信誉卡一般都规则有用运用期限,过期的信誉卡即归于无效。 (2) 信誉卡持卡人在信誉卡有用期限内半途停止运用,并将其信誉卡交回发卡行,处理退卡手续后,该卡即归于报废。 (3) 因挂失信誉卡而使信誉卡失效报废。对因挂失而失效的信誉卡,任何特约商户都将不再承受该卡的消费活动。可是在我国,由于信誉卡处理体系不完备,银行传递信誉卡挂失的请求到特约商户接到银行的止付令,往往需求两三天乃至更长时刻,由此发作了一个“时刻差”,假如有人在这段时刻里运用该信誉卡到特约商户进行消费,特约商户必定按有用的信誉卡对待并承受消费。
运用涂抹卡进行欺诈,是否为运用报废的信誉卡进行欺诈的一种方法 对此应怎么定性 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知道。有的学者以为,对运用涂抹卡进行欺诈的,应以为是运用报废的信誉卡进行欺诈的行为办法之一。⒀有的学者以为,涂抹卡实质上是一种变造的信誉卡,故应将此种行为视为一种独立的违法行为。由于新刑法未规则运用变造的信誉卡的行为办法能够构成信誉卡欺诈罪,故对此种行为可确定为运用假造的信誉卡进行欺诈的信誉卡欺诈罪。⒁笔者以为,这两种观念的不合要害在于什么是涂抹卡。假如象上述两种观念的论者那样,将涂抹卡理解为是指被涂抹过卡号的无效信誉卡的话,则榜首种观念是正确的。由于在废卡的根底上进行涂抹,仍然是废卡。所谓变造的信誉卡是指在合法有用的信誉卡的根底上进行不合法改变的信誉卡。实践上,涂抹卡除上述这种状况外,还应包含在合法有用的信誉卡的根底上进行涂抹,这种信誉卡才是真实的变造信誉卡。由于新刑法未规则运用变造信誉卡进行欺诈的按信誉卡欺诈罪论处,并且变造与假造不同,所以对这种行为不能确定为是一种运用假造信誉卡进行欺诈的信誉卡欺诈罪,契合欺诈罪的应按欺诈罪处理。
3. 冒用别人的信誉卡进行欺诈。信誉卡的运用是以持卡人自己在银行信誉卡账户上的资金作为付出确保的,假如别人恣意地运用持卡人的信誉卡,就会使持卡人的资金随时都或许遭受丢掉,一同也给发卡安排带来危险。因而,信誉卡有必要由持卡人自己运用,是各国遍及遵从的一项准则。依据我国发行信誉卡的各有关银行的规则,信誉卡都限于合法的持卡人自己运用,不得转让或许转借。所谓冒用别人的信誉卡,便对错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运用持卡人的信誉卡而骗得公私资产的行为。例如,运用拾得的信誉卡进行消费;又如,未经持卡人赞同,运用代为保管的持卡人的信誉卡进行消费。为了避免冒用,在我国,有的信誉卡印有持卡人的相片,有的信誉卡虽没有持卡人的相片,但在运用时应一同出示身份证件,以验证运用者与持卡人是否为同一人。一些世界信誉卡集团,首要是经过供认签名来避免信誉卡的冒用,即持卡人在领到信誉卡后,在信誉卡反面的纸条上签名,今后在持卡消费时都有必要在特约商户的小票上签名,特约商户的营业员供认二者共同后,才承受信誉卡进行结算。在我国,许多人为了运用的便利,往往将信誉卡与身份证件合放在一同,成果往往构成信誉卡与身份证件一同丢掉的状况。丢掉信誉卡,往往为不法分子冒用所捡拾的别人信誉卡发明了时机。另一方面,即便信誉卡未丢掉,也存在持卡人的信誉卡被骗走或托人代为保管后被行骗者或保管人冒用的状况。因而,要避免信誉卡被冒用,一方面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誉卡,以防丢掉或被骗走,并且不该随意将自己的信誉卡交给不可靠的别人保管;另一方面,在发作上述状况后,持卡人应尽快处理挂失手续,发卡银行应尽快将有关挂失信息通知特约商户。这时应留意,冒用别人信誉卡进行欺诈而构本钱罪的不包含偷盗别人信誉卡而加以冒用的状况。
4. 恶意透支进行信誉卡欺诈。依据透支的性质,可分为好心透支、违规透支 ( 违规性恶意透支 ) 和恶意透支 ( 违法性恶意透支 ) 三种。从我国各银行发行的信誉卡来看,除个别品种的信誉卡不答应透支外,大都信誉卡都答应在必定的定量内进行透支,不答应透支的信誉卡首要是一些外币卡,如中国银行发行的外币长城卡。在国内运用的各种公民币信誉卡,各发卡银行一般规则能够在必定的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好心透支。所谓“恶意透支”,也称违法性恶意透支,新刑法第 196 条第 2 款清晰规则,是指持卡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超越规则限额或规则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恶意透支进行欺诈首要有两品种型:一是持卡人在请求处理信誉卡时就招摇撞骗,如私刻公章、假造保函或证明、假造身份证或运用别人的身份证。骗得发卡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处理信誉卡,然后进行很多透支;二是持卡人在处理信誉卡时并未招摇撞骗,而是运用过程中,在短时刻内持卡在不同的特约商户或网点频频运用或取现,每次运用或取现的金额都在银行规则的限额内,但累计在一同,即构成很多透支,然后携款逃跑。恶意透支的主体有必要是合法持卡人,凡运用假造、报废的信誉卡或冒用别人信誉卡进行“透支”的,不是恶意透支;非持卡人与持卡人合谋为持卡人进行恶意透支供给协助的,是恶意透支的共犯。再从详细的行为办法上来看,首要存在以下几种状况: (1) 持卡人运用有用真卡进行恶意透支。一般在短时刻内屡次多地收取或消费不需发卡银行特别授权的最高限额,导致巨额透支后一走了之。 (2) 持卡人因超量运用信誉卡,已被发卡银行列入止付名单,但他们运用当时通讯手法还适当落后的缺点,抢在止付名单抵达外地特约商户前,很多透支取现或消费。 (3) 持卡人骗得真卡后异地恶意透支。 (4) 持卡人与别人合伙私相承受运用真卡进行异地恶意透支。所谓“私相承受”,依据香港商业罪案查询科的解说,是指违法分子以结伴方法,由其间一人取得信誉卡后,交给另一人持卡到大陆境内张狂购物玩乐,构成巨额透支。过一两个月,当签购账单寄达领卡人时,领卡人便持没有离港证明向银行报称账项犯错,把透支额推给银行承当。 (5) 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工作人员相勾结,运用信誉卡进行恶意透支。这是内外勾结进行信誉卡欺诈违法的方法。 信誉卡欺诈罪是我国刑法第 196 条规则的一种金融欺诈罪,也是现时社会常见多发的一种违法。从理论上对信誉卡欺诈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司法确定等底子问题进行讨论,会对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信誉卡欺诈罪的概念 刑法第 196 条规则了信誉卡欺诈罪的罪行
三、信誉卡欺诈罪的司法确定
( 一 ) 罪与非罪的边界
首要,要从客观方面差异。榜首,新刑法未将运用变造的信誉卡的行为和骗得发卡银行信誉卡进行消费的行为规则为信誉卡欺诈罪的罪行之一,因而不能作为本罪处理,契合欺诈罪要件的应以欺诈罪论处。新刑法第 177 条规则的假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关于违法目标为收据、委托收款凭据、汇款凭据、银行存单,信誉证及其附随的单据和文件的,都规则了假造和变造两种行为,而关于信誉卡这一违法目标,则仅规则了假造。相应地在信誉卡欺诈罪的规则中,也未规则运用变造的信誉卡进行欺诈的行为办法。一同也未规则骗得信誉卡进行欺诈的行为办法。笔者以为,未将上述两种行为办法归入本罪规范的规模,实属立法上的忽略,由于这些违法行为是客观存在的。第二,构本钱罪要求“数额较大”,因而达不到这一规范的,不该托言存在其他严峻情节而确定为违法。对遍及欺诈罪所要求的数额终究是指什么数额,刑法理论上存在“违法指向数额说”、“违法丢掉数额说”、“违法所得数额说”、“别离数额说”等不同观念的争辩。⒂信誉卡欺诈罪的数额也必定存在这方面的问题。笔者以为,信誉卡欺诈罪的数额应是指违法的交给数额,理由如下所述。
其次,要从片面方面差异。尽管新刑法未清晰规则本罪以行为人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为要件,但从欺诈违法的赋性考虑,这一要件现已暗含在新刑法的规则之中了,因而可称为“不成文之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要具有本罪的成心和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就有必要具有法令所要求的明知。详细到本罪的四种行为办法来说,也便是要求行为人对所运用的信誉卡是假造、报废的信誉卡这一现实具有清晰的知道。至于行为人对冒用别人的信誉卡和恶意透支的行为性质,更毫无疑问地具有明知。但另一方面,判别行为人是否具有本罪的成心和意图,特别是对恶意透支的判别,还有必要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视点进行。以对恶意透支的判别和确定为例。新刑法清晰规则了“恶意透支”的概念,这一概念是狭义的恶意透支,与广义的恶意透支不同。在实践中,对恶意透支的界定首要有必要正确差异恶意透支 ( 广义 ) 和好心透支。两者的本质差异在于行为人的意图不同。后者是为了先用后还,在规则的规模内进行透支,到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前者则是为了将透支款不合法占为己有,底子不想归还或许没有才能归还。我国信誉卡规章中规则,持卡人在存款账户上应坚持满足金额以备付出,如确有急需,答应限额透支,单位卡透支限额为 3000 元,个人卡透支限额为 1000 元。一同规章还规则了透支利息,自透支之日起, 15 日按日息万分之五核算,从第 16 日起按日息千分之一核算;超越一个月或透支超越限额,除加倍计息外,撤销其运用信誉卡的资历,并追回所欠本息。可见,透支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限额透支是好心透支;反之,是恶意透支。好心透支与恶意透支的首要边界是:是否违背有关信誉卡规章的规则透支;在规则的时刻内是否及时补足存款。⒃在确定行为归于广义的恶意透支后,为了正确科罪,还有必要进一步差异违规性恶意透支与违法性恶意透支 ( 狭义的恶意透支 ) .违法性恶意透支也便是刑法所界说的恶意透支,它与违规性恶意透支差异的要害终究应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仍是应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笔者以为应是后者。正如有的学者所以为,新刑法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规则为违法性恶意透支的条件,是由于确定不合法占有的意图比较困难,但在有些状况下,即便没有经发卡银行催收,但其行为自身足以标明其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故也可定为本罪。⒄笔者以为这一观念与本文所建议的“交给说”是共同的。实践中,对以下几种行为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故不是恶意透支:一是持卡人因长时间出差或出国等原因,未能及时收到发卡行的透支通知,而构成的拖欠拖支现象;二是持卡人因资金暂时周转不灵而在透支后无法准时归还的;三是持卡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暂时丢失归还才能的;四是持卡人供给担保,担保人在银行的催告下为其还清了透支金钱的。⒅
( 二 ) 违法既遂的规范
我国刑法对欺诈罪的规则最简略,但由此构成了理论上对欺诈罪客观方面要素的更大争辩,这种争辩体现为对欺诈罪的既遂规范的不赞同见。“占有说”为我国司法实践与许多学者所坚持,⒆依照此说,欺诈罪客观方面要素应为:“欺诈行为-被害人陷于知道过错或持续陷于知道过错-被害人依据过错而处置资产-被害人或第三人的产业丢掉-行为人取得该资产或使第三人得之。”“交给说”为某些学者所建议,⒇依照此说,欺诈罪客观方面要素仅包含欺诈行为-被害人陷于知道过错或持续陷于知道过错-被害人依据过错而处置资产。依照“丢掉说”, (21) 欺诈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应为上述三个再加上“被害人或第三人的产业丢掉”。依据最高公民法院 1996 年 12 月 16 日《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信誉卡欺诈罪的既遂规范也是上述“占有说”。
笔者以为,对包含信誉卡欺诈罪在内的金融欺诈罪,在违法既遂规范上采纳“交给说”才是科学的。这是由于,榜首,坚持“交给说”,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私产业一切权。违法的社会损害性会集经过违法客体体现出来,由于金融欺诈罪的违法客体之一是公私产业一切权,故其违法的社会损害程度巨细不在于行为人是否占有了公私资产,而在于被害人是否失掉了对资产的操控。从民法学上看,一切权包含占有权、运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四项权能,而占有权是一切权的根底。刑法对一切权的维护,应立足于对占有权的有用维护,这就要求刑法规则具有必定的预防性。被害人是否失掉了对资产的操控,应以被害人是否交给资产为规范。因而,即便行为人未能实践取得资产,乃至被害人的资产并未受丢掉,但只需被害人交给了资产,就应以金融欺诈罪既遂论处。坚持“占有说”则现实大将金融欺诈罪既遂的理论规范推到了“违法意图说”的境地。 (22) 第二,金融欺诈罪的首要客体是金融次序,因而金融欺诈罪的客观要件要素的立法规划应围绕着有用维护金融次序进行。假如一方面供认金融欺诈罪的首要客体是金融次序,一方面又将金融欺诈罪既遂的规范推迟到与一般欺诈罪相同的境地,则金融欺诈罪作为金融违法和经济违法的含义就大可置疑,就会发作理论和法令内部的逻辑对立。实践上,金融欺诈违法进行到“交给”的境地时,金融次序现已遭到了严峻的应战与损坏。以“交给说”为金融欺诈罪既遂的规范,也契合欺诈违法的内涵逻辑要求,一同与“违法构成要件完备说”这一通说也不对立。 (23) 例如,在国债回购与反回购生意中发作的金融欺诈案子,往往是行为人要把被害人上当受骗而交给的资金不合法调出场外,完成实践的占有,还需求进行进一步的欺诈。由于 STAQ 体系规则,会员经过国债回购生意融入的资金要调出生意清算中心,只能是转往会员单位本部账户,禁止转往非会员单位账户,以确保体系生意资金的安全。所以行为人在假充会员进行国债回购生意和反回购生意欺诈时,或许生意对方已上当受骗而交给了资金或债券,但行为人要想实践占有违法目标,有必要将对方交给的资金或债券调出场外,这就还得持续行骗。在金融欺诈罪既遂规范上假如不采纳“交给说”而采纳“占有说”,则对有些金融欺诈罪案子无法处以及时有用地冲击,乃至简单使罪犯逃脱制裁。坚持“交给说”,就要求以违法的交给数额为规范确定信誉卡欺诈罪的既遂。 信誉卡欺诈罪是我国刑法第 196 条规则的一种金融欺诈罪,也是现时社会常见多发的一种违法。从理论上对信誉卡欺诈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司法确定等底子问题进行讨论,会对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信誉卡欺诈罪的概念 刑法第 196 条规则了信誉卡欺诈罪的罪行
( 三 ) 牵连犯确实定问题
1. 假造信誉卡并运用的行为
关于假造信誉卡并运用假造的信誉卡进行欺诈的行为应怎么定性的问题,在新刑法公布前,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知道,有的以为应定假造有价证券罪,有的以为应直接定欺诈罪,有的以为这种状况构成假造有价证券罪和欺诈罪的牵连犯形状,应从一重罪处断。新刑法规则了假造金融票证罪与信誉卡欺诈罪后,有的学者以为两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上述行为以成果行为即信誉卡欺诈罪论处为好。 (24) 笔者以为,当然应以信誉卡欺诈罪处断,但以为两罪的法定刑相同是不精确的,依据新刑法的规则,信誉卡欺诈罪的法定刑为重。并且用信誉卡欺诈罪的罪名来对这种行为进行客体点评更精确。
2. 偷盗信誉卡并运用的行为
刑法学界曾有三种观念:一是以为应定偷盗罪,二是以为应定欺诈罪,三是以为是牵连犯。大大都学者建议榜首种观念。 (25) 但笔者以为,对偷盗金融东西并运用的行为,从理论上讲以差异金融东西的性质和状况别离处理为宜。从金融东西是否记载有其一切权人的名字为规范,可分为记名的金融东西和不记名的金融东西两类。记名的金融东西的生意,需求一同出示一切权人的有用身份证件或印鉴,而不记名的金融东西的生意则不需求。前者如稳妥单、记名式支票和本票、凭据式国债、记账外汇、信誉卡、记名存单和记名股票等,后者如无记名股票和无记名式支票以及不记名存单等。对偷盗不记名的金融东西并运用的行为,由于其不存在与金融欺诈罪的牵连联系,故定为偷盗罪是科学的。如最高公民检察院 1986 年 12 月 1 日《关于偷盗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是否应按票面数额核算的批复》指出,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偷盗违法分子未被捕获之前,无法阻挠其取得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应按票面数额核算偷盗数额;未实现的,可作为量刑时予以考虑的情节。这种偷盗不记名的金融东西并运用的行为,只是侵略了公私产业的一切权,而并未侵略金融次序,因而以偷盗罪定性没有问题。对偷盗印鉴完全的记名金融东西并运用的行为定为偷盗罪也是可取的。但假如对偷盗印鉴不完全的或缺少有用身份证件的记名金融东西 ( 如信誉卡 ) 并运用的行为也定性为偷盗罪,则是不科学的。这是由于: (1) 偷盗不记名的金融东西或印鉴完全的记名金融东西并运用的行为实践上是一种单纯的偷盗行为,而偷盗印鉴不完全的或缺少有用身份证件的记名金融东西并运用的行为实践上是一种偷盗罪与金融欺诈罪的牵连犯形状。最高公民法院 1986 年 11 月 3 日对上海市高级公民法院就王平偷盗信誉卡骗得物品怎么定性问题请示的答复中以为,被告人偷盗信誉卡后又仿冒卡主签名进行购物,是偷盗违法的持续,因而不另定欺诈罪,应以偷盗一罪定性。信誉卡是一种记名的金融东西,这一司法解说把偷盗缺少有用身份证件的记名金融东西并运用的行为等同于偷盗不记名的金融东西或印鉴完全的记名金融东西并运用的行为,明显是无视了其作为牵连犯形状的现实。因而,对偷盗印鉴不完全的或缺少有用身份证件的记名金融东西并运用的行为从理论上讲,应择一重罪处断。那么,何者为重呢 一般状况下,金融欺诈罪比偷盗罪重。金融欺诈罪的一切底子构成的法定刑都是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巨额罚金;而偷盗罪的底子构成的法定刑则是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对罚金的适用是“并处或许单处”。且无巨大的数额约束。同理,两者的第二级和第三级加剧构成的法定刑也一般都是金融欺诈罪为重 ( 稳妥欺诈罪破例 ) .依照偷盗罪适用死刑的规则,只需偷盗金融安排金融东西数额特别巨大的,才适用死刑;而金融欺诈罪 9 种详细违法中有 4 种规则了死刑,且无上述违法场合的约束。因而,所谓择一重罪处断,即意味着一般状况下是依照金融欺诈罪的相应罪名科罪处刑。当然,少量状况假如依照偷盗罪处断更重时应按偷盗罪论处。并且,用金融欺诈罪的罪名来对上述行为进行客体点评更切当。由于偷盗印鉴不完全或缺少有用身份证件的记名金融东西并运用的行为,不只侵略了公私产业一切权,更重要的是侵略了金融次序;而假如定为偷盗罪,则简单使人以为这种违法只是侵略了公私产业一切权而没有侵略金融次序。新刑法第 196 条第 2 款的规则,没有正确地遵循牵连犯的底子原理和处断准则。这一规则给人构成另一个形象,便是好像一切偷盗金融东西并运用的行为,都应相同按偷盗罪来处理。如 1992 年 12 月 11 日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偷盗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便是把一切的偷盗有价付出凭据、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并运用的行为都以偷盗罪论处。这也一同构成了下面一大困惑。 (2) 偷盗罪是纯粹的自然人违法,单位不能构成,而单位施行偷盗行为是一种客观存在。这便是说,单位偷盗金融东西并运用的,无法对单位定为偷盗罪,只能对其直接责任人员确定偷盗罪。如最高公民检察院 1996 年 1 月 23 日《关于单位偷盗行为怎么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单位安排施行偷盗,获取资产归单位一切,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应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首要的直接责任人员按偷盗罪依法批捕和申述。这一解说明显具有极大的不合理性,实践上自然人成了违法单位的替罪羊。而金融欺诈罪的大大都违法都能够由单位构成,假如一般状况下,对偷盗印鉴不完全或缺少有用身份证件的记名金融东西并运用的行为确定为相应的金融欺诈罪,则能够处理单位违法主体上的困惑。 (3) 偷盗印鉴不完全或缺少有用身份证件的记名金融东西 ( 如信誉卡、记名的有价证券等 ) 并运用的行为,假如依照偷盗罪论处,还会使对其共犯形状确实定变得过于费事。当偷盗违法分子的同伙或许朋友明知信誉卡是偷盗来的而运用的状况下,对偷盗分子的同伙或朋友按偷盗罪的共犯论处;但假如偷盗犯的朋友不知道所运用的信誉卡是偷盗来的 ( 比方偷盗犯通知其朋友是捡来的 ) ,对运用者则无法按偷盗罪的共犯论 处, (26) 只能确定为一个构成偷盗罪,一个构成信誉卡欺诈罪。这便是说,假如这样处理,则偷盗犯的朋友在不知道是偷盗来的信誉卡而运用的状况下,比知道是偷盗来的信誉卡而运用的状况下一般来说要遭到更重的惩罚处分。这是没有依据的,乃至能够说是轻重倒置的。综上,笔者以为,关于偷盗信誉卡等记名金融东西并运用的行为,不该硬性规则按偷盗罪论处,应别离状况对待,或许按偷盗罪处理,或许按金融欺诈罪与偷盗罪的牵连犯处理。当然,在罪刑法定主义之下,司法实践应当严厉依照现行刑法的规则科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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