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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18:44
1、逃避的提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则,开庭的时分,审判长应当奉告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判定人和翻译人员请求逃避。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则,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背逃避准则的,应当裁决吊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从头审判。2、逃避的检查决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则,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判定人的逃避,应当由法院院长检查和决议。3、逃避的效能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则,假如对逃避决议不服,能够当庭请求复议一次。假如没有当庭请求复议,逃避决议就会发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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