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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承租人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12:41

在日常的管帐实务工作中,管帐人员会面对各式各样的管帐处理与税法规则不一致的处理状况,那么针对融资租借承租人在管帐与税法上的不同处理,下面听讼小编为你收拾了有关这方面的常识,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一、承租人融资租借管帐处理规则
(一)租借期开端日
在租借期开端日,承租人应当将租借开端日租借财物公允价值与最低租借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人财物的人账价值,将最低租借付款额作为长时间敷衍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承认融资费用。在租借开端日能够合理承认承租人在租借合同期满时将会行使购买租借财物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应当计人最低租借付款额。在租借开端日能够合理承认承租人在租借合同期满时不会购买租借财物,租借协议要求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借财物的余值进行担保,则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财物余值应当计人最低租借付款额。承租人在租借商洽和签定租借合同的过程中发作的可直接归属于租借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一般有印花税、律师费以及差旅费等,计人租人财物的入账价值。
(二)未承认融资费用分摊
在融资租借下,承租人向出租人付出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付出租金时,一方面应削减长时间敷衍款,另一方面应一起将未承认的融资费用按必定的方法承以为当期融资费用,在租借期届满时,未承认融资费用应悉数推销结束。在分摊未承认的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当选用实践利率法。
(三)租借财物折旧计提
关于融资租入财物,计提折旧时,承租人应选用与自有财物相一致的折旧方针。假如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借财物余值供给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借开端日固定财物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余额。假如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借财物余值供给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借开端日固定财物的入账价值。
(四)租借期满
一是返还租借财物的管帐处理,分有担保余值和无担保余值两种状况。有担保余值的状况下,借记“长时间敷衍款——敷衍融资租借款”(承租人担保余值)、“累计折旧”(固定财物入账价值-承租人担保余值),贷记“固定财物——融资租人固定财物”(固定财物入账价值)。无担保余值的状况下,借记“累计折旧”(固定财物入账价值),贷记“固定财物——融资租人固定财物”(固定财物入账价值)。二是留购租借财物。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的状况下,付出购买价款时,借记“长时间敷衍款——敷衍融资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一起,将固定财物从“融资租入固定财物”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履约本钱、或有租金在实践发作时,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二、融资租借企业所得税法规则
(一)《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相关规则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规则:“融资租入的固定财物,以租借合同约好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定租借合同过程中发作的相关费用为计税根底,租借合同未约好付款总额的,以该财物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定租借合同过程中发作的相关费用为计税根底”。第47条规则:“以融资租借方法租人固定财物发作的租借费开销,依照规则构成融资租人固定财物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相关规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国税发[2000]84号)第39条规则:“交税人以融资租借方法从出租方获得固定财物,其租金开销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则提取折旧费用”。
税法规则以合同约好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定租借合同过程中发作的相关费用为固定财物的计税根底,答应计提折旧,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能够从应交税所得中扣除,其他的费用一概不得扣除。其间,税法规则的付款总额与原则规则的最低租借付款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最低租借付款额包含租金、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财物余值、或者是行使优惠购买权的购买价款。而税法规则企业应当以获得财物时实践发作的开销亦即前史本钱为计税根底,着重的是现实性,最低租借付款额中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财物余值一般不需要承租人付出,所以,付款总额应当只包含租金和行使优惠购买权的购买价款。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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