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14:06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路途运送车辆动态监督处理,防备和削减路途交通事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实施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运送法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路途运送车辆设备、运用具有行进记载功用的卫星定位设备(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设备)以及相关安全监督处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路途运送车辆,包含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轿车、风险货物运送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轿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一般货运车辆)。
第四条 路途运送车辆动态监督处理应当遵从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准则。
第五条 路途运送处理组织、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对路途运送车辆动态监控作业实施联合监督处理。
第二章 体系建造
第六条 路途运送车辆卫星定位体系渠道应当契合以下规范要求:
(一)《路途运送车辆卫星定位体系渠道技能要求》(JT/T 796);
(二)《路途运送车辆卫星定位体系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局》(JT/T 808);
(三)《路途运送车辆卫星定位体系渠道数据交流》(JT/T 809)。
第七条 在路途运送车辆上设备的卫星定位设备应契合以下规范要求:
(一)《路途运送车辆卫星定位体系车载终端技能要求》(JT/T 794);
(二)《路途运送车辆卫星定位体系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局》(JT/T 808);
(三)《机动车运转安全技能条件》(GB7258);
(四)《轿车行进记载仪》(GB/T 19056)。
第八条 路途运送车辆卫星定位体系渠道和车载终端应当经过有关专业组织的规范契合性技能查看。对经过规范契合性技能查看的体系渠道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送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 路途旅客运送企业、路途风险货物运送企业和具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轿车或许牵引车的路途货物运送企业应当依照规范建造路途运送车辆动态监控渠道,或许运用契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体系监控渠道(以下总称监控渠道),对所属路途运送车辆和驾驭员运转进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处理。
第十条 路途运送企业新建或许改动监控渠道,在投入运用前应当经过有关专业组织的体系渠道规范契合性技能查看,并向原发放《路途运送运营许可证》的路途运送处理组织存案。
第十一条 供给路途运送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路途运送处理组织存案,并供给以下材料:
(一)组织组织代码证、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局条款、服务许诺;
(三)实行服务才能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过体系渠道规范契合性技能查看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旅行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风险货物运送车辆在出厂前应当设备契合规范的卫星定位设备。重型载货轿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设备契合规范的卫星定位设备,并接入全国路途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渠道(以下简称路途货运车辆公共渠道)。
车辆制作企业为路途运送车辆设备契合规范的卫星定位设备后,应当随车顺便相关设备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路途运送运营者应当选购设备契合规范的卫星定位设备的车辆,并接入契合要求的监控渠道。
第十四条 路途运送企业应当在监控渠道中完好、精确地录入所属路途运送车辆和驾驭人员的根底材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路途旅客运送企业和路途风险货物运送企业监控渠道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体系(以下简称联网联控体系),并依照要求将车辆行进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驭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路途运送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流渠道。
路途货运企业监控渠道应当与路途货运车辆公共渠道对接,依照要求将企业、驾驭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路途货运车辆公共渠道,并接纳路途货运车辆公共渠道转发的货运车辆行进的动态信息。
第十六条 路途运送处理组织在处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路途运送车辆设备卫星定位设备及接入体系渠道的状况进行审阅。
第十七条 对新出厂车辆已设备的卫星定位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开。除风险货物运送车辆接入联网联控体系监控渠道时依照有关规范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动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第十八条 路途运送处理组织担任建造和保护路途运送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渠道,履行保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夺归入年度预算。路途运送处理组织应当树立逐级查核和通报准则,保证联网联控体系长时刻安稳运转。
第十九条 路途运送处理组织、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当树立信息同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求能够经过路途运送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渠道,随时或许定时调取体系数据。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行走漏、删去、篡改卫星定位体系渠道的前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三章 车辆监控
第二十一条 路途运送企业是路途运送车辆动态监控的职责主体。
第二十二条 路途旅客运送企业、路途风险货物运送企业和具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轿车或牵引车的路途货物运送企业应当装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装备准则上依照监控渠道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规范装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把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送企业训练、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 路途货运车辆公共渠道担任对个别货运车辆和小型路途货物运送企业(具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轿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路途货运车辆公共渠道设置监控超速行进和疲惫驾驭的限值,主动提示驾驭员纠正超速行进、疲惫驾驭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路途运送企业应当树立健全动态监控处理相关准则,规范动态监控作业:
(一)体系渠道的建造、保护及处理准则;
(二)车载终端设备、运用及保护准则;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处理准则;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剖析准则;
(五)其他需求树立的准则。
第二十五条 路途运送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则以及车辆行进路途的实际状况,依照规则设置监控超速行进和疲惫驾驭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进时刻等,在所属车辆运转期间对车辆和驾驭员进行实时监控和处理。
设置超速行进和疲惫驾驭的限值,应当契合客运驾驭员24小时累计驾驭时刻准则上不超越8小时,日间接连驾驭不超越4小时,夜间接连驾驭不超越2小时,每次泊车休息时刻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进速度不得超越日间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剖析、处理车辆行进动态信息,及时提示驾驭员纠正超速行进、疲惫驾驭等违法行为,并记载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示依然继续违法驾驭的驾驭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处理组织陈述,安全处理组织应当当即采纳办法阻止;对拒不履行阻止办法依然继续违法驾驭的,路途运送企业应当及时陈述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并在过后解聘驾驭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驭信息及处理状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驭员,路途运送企业在过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路途运送运营者应当保证卫星定位设备正常运用,坚持车辆运转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设备呈现毛病不能坚持在线的路途运送车辆,路途运送运营者不得组织其从事路途运送运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卫星定位设备以及歹意人为搅扰、屏蔽卫星定位设备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设备数据。
第二十九条 卫星定位体系渠道应当供给继续、牢靠的技能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实在、精确,保证供给监控服务的体系渠道安全、安稳运转。
第四章 监督查看
第三十条 路途运送处理组织应当充分发挥监控渠道的效果,定时对路途运送企业动态监控作业的状况进行监督查核,并将其归入企业质量诺言查核的内容,作为运送企业班线投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根据。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能够将路途运送车辆动态监控体系记载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法律根据,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则仔细展开事端查询作业,严肃查处违背本办法规则的职责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三条 路途运送处理组织、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查看人员能够向被查看单位和个人了解状况,查阅和仿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查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活跃合作监督查看,照实供给有关材料和阐明状况。
路途运送车辆发作交通事端的,路途运送企业或许路途货运车辆公共渠道担任单位应当在接到事端信息后当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合作事端查询,照实供给闯祸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闯祸车辆设备车载视频设备的,还应当供给视频材料。
第三十四条 鼓舞各地运用卫星定位设备,对营运驾驭员安全行进路程进行统计剖析,展开安全行车驾驭员竞赛活动。
第五章 法律职责
第三十五条 路途运送处理组织对未依照要求设备卫星定位设备,或许已设备卫星定位设备但未能在联网联控体系(重型载货轿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路途货运车辆公共渠道)正常显现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许审验《路途运送证》。
第三十六条 违背本办法的规则,路途运送企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路途运送处理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路途运送企业未运用契合规范的监控渠道、监控渠道未接入联网联控体系、未按规则上传路途运送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树立或许未有用履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准则、对驾驭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则装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 违背本办法的规则,路途运送运营者运用卫星定位设备呈现毛病不能坚持在线的运送车辆从事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路途运送处理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背本办法的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路途运送处理组织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卫星定位设备以及歹意人为搅扰、屏蔽卫星定位设备信号的;
(二)假造、篡改、删去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三十九条 违背本办法的规则,发作路途交通事端的,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景象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条 路途运送处理组织、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作业人员履行本办法进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现已进入运送商场的重型载货轿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悉数设备、运用卫星定位设备,并接入路途货运车辆公共渠道。
乡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处理可参照本办法履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