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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辽宁省工伤待遇调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18:08
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辅导定见
辽人社发【2013】31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辑和社会保障(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倒》(国务院令第586号)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关于工伤人员伤残补贴、日子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员工平均工资和日子费用改变等状况当令调整的要求,经研讨,对2013年我省企业工伤人员的伤残补贴、日子护理费和工亡员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以下简称“三项待 遇”)提出如下调整定见,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待遇调整的规模为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收取伤残补贴、日子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每月添加200元、二级伤残每月添加190元,三级伤残每月添加180元,四级伤残每月添加170元。调整后的最低伤残补贴规范:一级伤残1850元/月,二级伤残1750元/月,三级饬残1650元/月,四级伤残1550元/月。
三、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补贴,由用人单位依照本单位员工工资添加水平的必定份额进行调整,伤残补贴实践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范。
四、工伤人员的生话护理费的调整:日子彻底不能自理的每月添加160元,日子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添加l30元,日子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添加100元。调整后的最低护理费规范为:日子彻底不能自理的1450元/月,日子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200元/月,日子部分不能自理的1000元/月。
五、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添加120元。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规范为:工亡人员的爱人85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800元/月。
六、各市(县)可依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结台“三项待遇”的实践状况,对本辅导定见第二、四、五条款中待遇进步水平进行恰当调整,但对规则的‘三项待遇”最低规范不得调整。
各市(县)在本次待遇调整后,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的待遇水平仍低于本辅导定见规则的最低规范的,应一致调整到最低规范。
七、此次“三项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的付出途径:已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付出,所需费用接原途径列支。
此次三项待遇调整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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