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可以处分别人的财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12:08
遗言不能处置他人的产业
案情回放
李先生与佘女士是夫妻,生有3个儿子和1个女儿。李先生与佘女士有一套价值近9万元的房子。后佘女士病逝,李先生与孙女士再婚。再婚后不久,李先生与佘女士的二儿子病逝。2005年2月,李先生因病逝世,逝世前留有一份遗言,将房子交与孙女士承继。对此,李先生与佘女士的3个子女,以及早逝的二儿子的妻和子提出异议。孙女士将几人申述到门头沟法院,要求依照遗言承继遗产。
终究,法院判定该套房子归李先生的遗言承继人孙女士一切,但孙女士应给付李先生与佘女士的几个子女及早逝的二儿子的妻和子房子折价款各8500元。
法令解说
遗言是死者生前所为并于其身后收效的、处置其遗产或业务的单独要式法令行为。遗言以遗言人的逝世为收效时刻。一起,还有必要具有法定的方法要件和本质要件,要件不完备的不能收效。遗言的方法是指遗言缔结的法定方法,在遗言承继中,遗言方法是否合法,直接决议遗言的内容能否有用。我国承继法规则,遗言能够选用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五种方法。遗言的本质要件是:遗言人在立遗言时须有遗言才能,即有彻底行为才能;遗言有必要是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遗言不得撤销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的承继权;遗言只能处置遗言人的个人合法产业;遗言内容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本案中,李先生留有一份自书遗言,契合法定的方法要件。可是,该份遗言处置的房子是李先生和佘女士的共有产业,佘女士逝世后,其一切的比例在没有遗言承继的情况下应当在其承继人范围内进行法定承继。依据承继法的规则,爱人、子女、爸爸妈妈是其榜首次序的法定承继人。因而,李先生和佘女士的几个子女都是佘女士的遗产承继人,对该套房子一起具有一切权。李先生的遗言只能处置归于他个人的部分一切权,其遗言效能不能及于整套房子。
在遗产承继过程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其中之一便是转承继问题。转承继指被承继人逝世后、遗产切割前,未抛弃承继权的承继人也逝世的,其应得的遗产比例由他的承继人承继。其构成要件包含以下各项:须被承继人身后、遗产切割前承继人逝世;须承继人未抛弃承继;须有逝世承继人的承继人承继其应承继的遗产比例。
本案中,佘女士病逝后,其承继人之一的二儿子病逝。在二儿子逝世前,佘女士的遗产,也便是佘女士与李先生的共有房子中归于佘女士的一部分还没有进行遗产切割,二儿子没有抛弃承继权,且二儿子有承继人其妻、其子,他们契合法令规则的转承继要件,有权承继二儿子应得的遗产比例。
佘女士逝世前没有缔结遗言,其逝世后应依照法定承继的方法进行承继。依据承继准则,佘女士逝世后,其与李先生一切的产业应先析产,一半是李先生的产业,另一半是佘女士的遗产,由李先生与4个子女进行承继。二儿子在佘女士之后逝世,其应当承继佘女士的遗产比例,转由其妻、其子承继。李先生逝世后,因其订有遗言,关于归于李先生的个人合法产业应依照遗言承继的方法进行承继。因而,李先生逝世后也应先进行析产,行将归于其3个子女和二儿子的妻子、儿子的产业分出,剩下部分为李先生的遗产,依据李先生的遗言,该遗产由孙女士一人承继。因孙女士所占遗产比例较大,故该套房子归孙女士一切较为适合,但其应对归于李先生和佘女士几个子女及其二儿子的妻和子的遗产比例给付房子折价款
案情回放
李先生与佘女士是夫妻,生有3个儿子和1个女儿。李先生与佘女士有一套价值近9万元的房子。后佘女士病逝,李先生与孙女士再婚。再婚后不久,李先生与佘女士的二儿子病逝。2005年2月,李先生因病逝世,逝世前留有一份遗言,将房子交与孙女士承继。对此,李先生与佘女士的3个子女,以及早逝的二儿子的妻和子提出异议。孙女士将几人申述到门头沟法院,要求依照遗言承继遗产。
终究,法院判定该套房子归李先生的遗言承继人孙女士一切,但孙女士应给付李先生与佘女士的几个子女及早逝的二儿子的妻和子房子折价款各8500元。
法令解说
遗言是死者生前所为并于其身后收效的、处置其遗产或业务的单独要式法令行为。遗言以遗言人的逝世为收效时刻。一起,还有必要具有法定的方法要件和本质要件,要件不完备的不能收效。遗言的方法是指遗言缔结的法定方法,在遗言承继中,遗言方法是否合法,直接决议遗言的内容能否有用。我国承继法规则,遗言能够选用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五种方法。遗言的本质要件是:遗言人在立遗言时须有遗言才能,即有彻底行为才能;遗言有必要是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遗言不得撤销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的承继权;遗言只能处置遗言人的个人合法产业;遗言内容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本案中,李先生留有一份自书遗言,契合法定的方法要件。可是,该份遗言处置的房子是李先生和佘女士的共有产业,佘女士逝世后,其一切的比例在没有遗言承继的情况下应当在其承继人范围内进行法定承继。依据承继法的规则,爱人、子女、爸爸妈妈是其榜首次序的法定承继人。因而,李先生和佘女士的几个子女都是佘女士的遗产承继人,对该套房子一起具有一切权。李先生的遗言只能处置归于他个人的部分一切权,其遗言效能不能及于整套房子。
在遗产承继过程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其中之一便是转承继问题。转承继指被承继人逝世后、遗产切割前,未抛弃承继权的承继人也逝世的,其应得的遗产比例由他的承继人承继。其构成要件包含以下各项:须被承继人身后、遗产切割前承继人逝世;须承继人未抛弃承继;须有逝世承继人的承继人承继其应承继的遗产比例。
本案中,佘女士病逝后,其承继人之一的二儿子病逝。在二儿子逝世前,佘女士的遗产,也便是佘女士与李先生的共有房子中归于佘女士的一部分还没有进行遗产切割,二儿子没有抛弃承继权,且二儿子有承继人其妻、其子,他们契合法令规则的转承继要件,有权承继二儿子应得的遗产比例。
佘女士逝世前没有缔结遗言,其逝世后应依照法定承继的方法进行承继。依据承继准则,佘女士逝世后,其与李先生一切的产业应先析产,一半是李先生的产业,另一半是佘女士的遗产,由李先生与4个子女进行承继。二儿子在佘女士之后逝世,其应当承继佘女士的遗产比例,转由其妻、其子承继。李先生逝世后,因其订有遗言,关于归于李先生的个人合法产业应依照遗言承继的方法进行承继。因而,李先生逝世后也应先进行析产,行将归于其3个子女和二儿子的妻子、儿子的产业分出,剩下部分为李先生的遗产,依据李先生的遗言,该遗产由孙女士一人承继。因孙女士所占遗产比例较大,故该套房子归孙女士一切较为适合,但其应对归于李先生和佘女士几个子女及其二儿子的妻和子的遗产比例给付房子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