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历年真题之刑法2012年主观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11:53
案情:镇长黄某担任某要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价作业。黄某和乡民李某勾通,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借或许被占用的荒山20亩栽树,以骗得补偿款。但村长不赞同租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赞同签定租借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展开拆迁、评价作业的检验。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助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容许照顾李某,令人将附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以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法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十分动火,回家与妻子陈某倾诉。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时机,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确认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借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乡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令规则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责任,但因与李某素有对立,便悄然离去。
大火焚毁山坡上的悉数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乡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吵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
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怎么科罪?为什么?
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怎么科罪?为什么?
3.对黄某、李某获得补偿款的行为,应怎么定性?二人的违法数额应怎么确认?
4.对陈某让李某偷盗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怎么科罪?为什么?
5.乡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
6.如确认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或许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或许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
参考答案:
1.村长构成非国家作业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作业人员行贿罪。租借荒山是乡民自治安排业务,不是承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办理活动,村长此刻不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2.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赵某父亲不成立使用影响力受贿罪。由于只要在离退休人员使用曩昔的职务便当收受资产,且与国家作业人员没有共犯联系的场合,才有构成使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地步。
3.伙同他人贪婪的,以共犯论。黄某、李某获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婪罪,二人是贪婪罪共犯。由于二人一起使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当骗得公共资产。二人要对一起贪婪的违法数额担任,违法数额都是50万元,而不能依照各自终究分得的赃物确认违法数额。
4.陈某构成偷盗罪的唆使犯,归于唆使未遂。李某构成成心破坏资产罪。李某尽管承受偷盗唆使,但并未依照陈某的唆使形成损害成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成果,归于超越一起成心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担任。
5.邢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尽管法令明文规则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责任,可是,报警责任不等于救助责任,一起,仅在行为人创设了风险或许具有维护、救助法益的责任时,其他法令、法规规则的责任,才干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的责任来历。本案中火情是黄某形成的,邢某仅是偶尔路过,其并未创设火灾的风险,因而邢某并无刑法上的作为责任,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6.黄某放火与范某逝世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必定因果联系的大致理由:(1)依据条件说,能够以为放火行为和逝世之间具有"无A就无B"的条件联系;(2)被害人在其时情况下,来不及准确判别回来住所取财的风险性;(3)被害人在其时情况下,回来住所取财契合常理。
否定因果联系的大致理由:(1)依据适当因果联系说,放火和被害人逝世之间不具有适当性;(2)被告人施行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资产回来高度风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力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成果十分清楚,因而要对自己的挑选担任;(4)被害人企图维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要甲对乙的住所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所内被烧死的,才干必定放火行为和逝世成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展开拆迁、评价作业的检验。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助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容许照顾李某,令人将附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以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法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十分动火,回家与妻子陈某倾诉。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时机,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确认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借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乡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令规则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责任,但因与李某素有对立,便悄然离去。
大火焚毁山坡上的悉数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乡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吵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
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怎么科罪?为什么?
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怎么科罪?为什么?
3.对黄某、李某获得补偿款的行为,应怎么定性?二人的违法数额应怎么确认?
4.对陈某让李某偷盗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怎么科罪?为什么?
5.乡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
6.如确认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或许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或许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
参考答案:
1.村长构成非国家作业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作业人员行贿罪。租借荒山是乡民自治安排业务,不是承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办理活动,村长此刻不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2.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赵某父亲不成立使用影响力受贿罪。由于只要在离退休人员使用曩昔的职务便当收受资产,且与国家作业人员没有共犯联系的场合,才有构成使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地步。
3.伙同他人贪婪的,以共犯论。黄某、李某获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婪罪,二人是贪婪罪共犯。由于二人一起使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当骗得公共资产。二人要对一起贪婪的违法数额担任,违法数额都是50万元,而不能依照各自终究分得的赃物确认违法数额。
4.陈某构成偷盗罪的唆使犯,归于唆使未遂。李某构成成心破坏资产罪。李某尽管承受偷盗唆使,但并未依照陈某的唆使形成损害成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成果,归于超越一起成心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担任。
5.邢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尽管法令明文规则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责任,可是,报警责任不等于救助责任,一起,仅在行为人创设了风险或许具有维护、救助法益的责任时,其他法令、法规规则的责任,才干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的责任来历。本案中火情是黄某形成的,邢某仅是偶尔路过,其并未创设火灾的风险,因而邢某并无刑法上的作为责任,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6.黄某放火与范某逝世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必定因果联系的大致理由:(1)依据条件说,能够以为放火行为和逝世之间具有"无A就无B"的条件联系;(2)被害人在其时情况下,来不及准确判别回来住所取财的风险性;(3)被害人在其时情况下,回来住所取财契合常理。
否定因果联系的大致理由:(1)依据适当因果联系说,放火和被害人逝世之间不具有适当性;(2)被告人施行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资产回来高度风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力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成果十分清楚,因而要对自己的挑选担任;(4)被害人企图维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要甲对乙的住所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所内被烧死的,才干必定放火行为和逝世成果之间的因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