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3-56)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09:38
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好,由乙公司在B地块上筑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景象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B.2013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C.2013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D.2013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查核地役权。
选项A正确。2013年2月,甲、乙公司经过约好,甲公司能够在乙公司的B地块上筑路,甲公司取得地役权。
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164条规则,地役权不得独自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起转让,但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第166条规则,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一起享有地役权。据此可知,2013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地役权作为从权力,随土地使用权转让而转让,转让后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选项C过错。2013年4月,甲公司现已将其A地块转让给丙公司,因而,自2013年4月今后甲公司不再对B地块(不管该地块归于谁一切)享有地役权。
选项D过错。《物权法》第158条规则,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收效时建立。当事人要求挂号的,能够向挂号组织请求地役权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本案中,地役权并未挂号,因而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丁,故丙公司不得对好心的丁公司享有地役权。
【提示】部分教师以为此题司法部给的答案有问题,以为对《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则,应这样了解:虽未挂号,但地役权自身仍然是存在的,并不因供役地主体发生变化而直接消除,仅仅丙不能向丁建议地役权罢了。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该是ABD.
A.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B.2013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C.2013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D.2013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查核地役权。
选项A正确。2013年2月,甲、乙公司经过约好,甲公司能够在乙公司的B地块上筑路,甲公司取得地役权。
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164条规则,地役权不得独自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起转让,但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第166条规则,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一起享有地役权。据此可知,2013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地役权作为从权力,随土地使用权转让而转让,转让后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选项C过错。2013年4月,甲公司现已将其A地块转让给丙公司,因而,自2013年4月今后甲公司不再对B地块(不管该地块归于谁一切)享有地役权。
选项D过错。《物权法》第158条规则,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收效时建立。当事人要求挂号的,能够向挂号组织请求地役权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本案中,地役权并未挂号,因而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丁,故丙公司不得对好心的丁公司享有地役权。
【提示】部分教师以为此题司法部给的答案有问题,以为对《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则,应这样了解:虽未挂号,但地役权自身仍然是存在的,并不因供役地主体发生变化而直接消除,仅仅丙不能向丁建议地役权罢了。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该是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