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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二条【生活护理费】(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12:36

工伤保险条例解说:第三十二条【日子护理费】
第三十二条 工伤员工现已判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需求日子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付出日子护理费。
日子护理费依照日子彻底不能自理、日子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许日子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付出,其规范分别为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的50%、40%或许30%。
【解说】本条是关于日子护理费的规则。
日子自理妨碍是劳动能力判定规范中应包括的内容。日子自理妨碍分为日子彻底不能自理、日子大部分不能自理和日子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关于区分等级的规范,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曾公布(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规范》,对日子自理妨碍等劳动能力判定规范作了规则。日子自理妨碍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条件进行区分,五项均需护理的,定为日子彻底不能自理;五项中三项需求护理的,定为日子大部分不能自理;五项中一项需求护理的,定为日子部分不能自理。日子护理费依照日子不能自理、日子大部分不能自理和日子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付出,其规范分别为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的50%、40%或许30%。将日子护理费的基数定为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首要是考虑,发作工伤后,工伤员工对护理的依靠程度首要取决于伤残的严峻程度,而与自己对社会的奉献、收入的高低一级要素无关。因而,从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动身,本条将护理费的核算基数定为统筹区域的员工平均薪酬,而不是伤残员工自己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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