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真题解析:2012年商法主观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20:41
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一起出资建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制与出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份额分别为44%、32%、13%、6%、5%.其间,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法,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建立后成绩欠安,股东之间的不合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举行股东会,在乙的策划下,乙、丙、丁、戊一致赞同,约束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前获得股东会赞同。甲回绝在抉择上签字。尔后公司再也没有举行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以为产品研制要想获得本质发展,有必要引入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议,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定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赞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告贷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挂号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持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恳求。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财物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含丙的股权价值简直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运营状况欠安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对立,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防止更大丢失。
问题:
1.2009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抉择的效能怎么?为什么?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定的技术转让合同效能怎么?为什么?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能怎么?为什么?
4.大都房地产公司堕入破产,丙是否依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5.丁与戊能够经过何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
1.该股东会抉择有用。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约束,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抉择上签字。
2.合同有用。虽然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约束,甲逾越了约束,但依据合同法第50条规矩,亦即越权行为有用规矩,公司对外签定的合同依然是有用的。
3.股权质押有用,张三享有质权。由于现已依照规矩办理了股权质押挂号。
4.丙依然享有股权。由于丙现已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堕入破产,也不存在虚伪出资。
5.丁、戊能够经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强制闭幕公司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鑫荣公司建立后成绩欠安,股东之间的不合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举行股东会,在乙的策划下,乙、丙、丁、戊一致赞同,约束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前获得股东会赞同。甲回绝在抉择上签字。尔后公司再也没有举行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以为产品研制要想获得本质发展,有必要引入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议,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定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赞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告贷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挂号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持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恳求。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财物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含丙的股权价值简直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运营状况欠安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对立,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防止更大丢失。
问题:
1.2009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抉择的效能怎么?为什么?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定的技术转让合同效能怎么?为什么?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能怎么?为什么?
4.大都房地产公司堕入破产,丙是否依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5.丁与戊能够经过何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
1.该股东会抉择有用。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约束,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抉择上签字。
2.合同有用。虽然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约束,甲逾越了约束,但依据合同法第50条规矩,亦即越权行为有用规矩,公司对外签定的合同依然是有用的。
3.股权质押有用,张三享有质权。由于现已依照规矩办理了股权质押挂号。
4.丙依然享有股权。由于丙现已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堕入破产,也不存在虚伪出资。
5.丁、戊能够经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强制闭幕公司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