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06:14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判定成果不服的,能够提出上诉或许请求再审,请求再审时要有合理的理由,再由法院对请求进行裁决,那么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的差异?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有什么差异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的差异是提出的主体不同、提出的程序不平等。
相关法令规则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述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公民法院应当从头审判:
(一)有新的根据证明原判定、裁决确定的现实确有过错,或许影响科罪量刑的;
(二)据以科罪量刑的根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扫除,或许证明案子现实的首要根据之间存在对立的;
(三)原判定、裁决适用法令确有过错的;
(四)违背法令规则的诉讼程序,或许影响公平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子的时分,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公民法院院长对本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裁决,假如发现在确定现实上或许在适用法令上确有过错,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公民法院对各级公民法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裁决,上级公民法院对下级公民法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裁决,假如发现确有过错,有权提审或许指令下级公民法院再审。
最高公民检察院对各级公民法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裁决,上级公民检察院对下级公民法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裁决,假如发现确有过错,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公民法院提出抗诉。
公民检察院抗诉的案子,承受抗诉的公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从头审理,关于原判定现实不清楚或许根据不足的,能够指令下级公民法院再审。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有什么差异”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的差异是提出的主体不同、提出的程序不平等。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有什么差异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的差异是提出的主体不同、提出的程序不平等。
相关法令规则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述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公民法院应当从头审判:
(一)有新的根据证明原判定、裁决确定的现实确有过错,或许影响科罪量刑的;
(二)据以科罪量刑的根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扫除,或许证明案子现实的首要根据之间存在对立的;
(三)原判定、裁决适用法令确有过错的;
(四)违背法令规则的诉讼程序,或许影响公平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子的时分,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公民法院院长对本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裁决,假如发现在确定现实上或许在适用法令上确有过错,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公民法院对各级公民法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裁决,上级公民法院对下级公民法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裁决,假如发现确有过错,有权提审或许指令下级公民法院再审。
最高公民检察院对各级公民法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裁决,上级公民检察院对下级公民法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裁决,假如发现确有过错,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公民法院提出抗诉。
公民检察院抗诉的案子,承受抗诉的公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从头审理,关于原判定现实不清楚或许根据不足的,能够指令下级公民法院再审。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有什么差异”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的差异是提出的主体不同、提出的程序不平等。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