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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08:06
发文单位: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9-2-27
履行日期:2009-2-27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开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安排,市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卫生部《流行症患者或疑似流行症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规则》(卫生部令第43号),我局拟定了《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作业办理规则》,经2009年第4次市卫生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关于指定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定点安排的告诉》(沪卫医政(2002)209号)和《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的弥补告诉》(沪卫医政(2002)231号),一起遵照履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作业办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作业的规范有序,保证尸检定论的科学、客观和精确,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维护患者和医疗安排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和卫生部《流行症患者或疑似流行症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规则》,结合本市作业实践,拟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作业应当依照规则的程序进行,坚持脚踏实地的科学态度,做到确诊清晰,陈述规范,定论精确。
第三条 本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作业依法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尸检安排承当,尸检陈述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 尸检安排和人员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 承当尸检使命的安排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卫生部《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安排及专业技能人员资历确定方法》规则的相应条件。
(二)具有卫生部《流行症患者或疑似流行症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规则》规则的相应条件。
第五条 承当尸检作业专业技能人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杰出的业务素质和执业道德;
(二)受聘于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尸检安排;
(三)具有病理解剖专业初级以上技能职务任职资历;
(四)具有病理专业医师执业资历,主检人员应具有病理专业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能任职资历。
第三章 尸检的请求与受理
第六条 尸检的请求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十八条的规则履行。
第七条 医疗安排应当填写共同格局的尸检请求书。
第八条 尸检应由家族赞同后,由医疗单位提出托付尸检请求。尸检安排不接受个人请求。
第九条 医疗安排应当向尸检安排供给1份加盖送检单位印章的原始病历复印件、尸检请求书,供尸检安排进行病例逝世原因剖析时参阅。
第十条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作业准则上不接受部分解剖病例。如必需行部分解剖的,应注明解剖部位。如以为部分解剖有或许影响尸检确诊和逝世原因判守时,应有文字说明,并由医、患两边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尸检安排完结尸检出具尸检陈述后,尸检中取出的脏器应当持续保存二年,以供复核时运用。尸检安排应当在尸检前将此规则清晰奉告医患两边,并征得书面赞赞同见。
第十二条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安排和尸检人员应当按规则履行逃避准则。
第四章 尸检的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尸检操作应当依照体系解剖规范和流程实施。
第十四条 尸检流程应遵从以下准则:
(一)尸检中应尽量坚持全体外形完好,如有必要实施除惯例尸检外而影响外形的解剖时,应征得家族赞同。
(二)如发现死由于法定流行症或疑似法定流行症的,应按规则及时报上海市疾病防备控制中心和请求人。
(三)如发现死因与刑事有关的,可请法医一起进行解剖。
(四)如存在放射性污染的病例,应采纳特别防护办法。
(五)根据临床病史和要求,重视特别样本的留取,如汗水、股静脉血、胃肠内容物、气管分泌物、体液等。
(六)手术后病例的尸检,除惯例查看外,要重视手术部位的联系,必要时请外科主刀医师参与。
(七)新生儿或胎儿尸检具有特别性,要求一起送检胎盘安排。尸检中应重视先天性变形的查看。
(八)孕产妇尸检要留意妊娠与各脏器的相互联系,供给的信息予以要点查看。
(九)老年人尸检要留意生理性老化与病变的联系,多种疾病的相互联系。
(十)猝死病例的尸检包含了机械性、物理性、中毒性、心源性、脑源性、大动脉栓塞及按捺性逝世等多种原因,尸检中应根据病史供给的信息予以要点查看。
(十一)对流行症尸检应留意防护和消毒办法,尸检标本应按流行症分级办理要求保存。
(十二)尸检标本查看应照相留档,必要时摄像留档。标本应选用中性福尔马林固定,对特别查看项目如免疫组化、分子病理、电镜等按要求留取和固定样本。尸检取出安排在尸检陈述出具后应保存二年,二年后如家族不招领,则由尸检安排火化处理;苏木精-伊红染色(HE)切片及蜡块应按住院和门诊病历档案办理要求时限存档。
医疗事故争议中相关的尸检不出具大体解剖查看后的开始陈述,应待病理安排学查看有成果后,签发尸检陈述。
第五章 尸检陈述的内容与规范
第十五条 尸检陈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应表现谨慎、科学、客观、公正和脚踏实地的基本要素。
第十六条 尸检陈述内容应包含一般状况(名字、性别、年纪、原籍、作业、送检医院及科室、住院号/门诊号、逝世日期、尸检日期、陈述日期);临床确诊;病理确诊和逝世原因。
第十七条 病理确诊是尸检陈述的主体,其陈述格局规范为二种形式;按疾病的主次结构,或按疾病的发作开展次序。
第十八条 医疗事故争议中相关尸检的首要意图是说明逝世原因,包含逝世原因和逝世机制两大要素。逝世原因应是一种丧命的详细疾病,逝世原因一般分为首要死因、直接死因、诱因、辅佐死因和兼并死因等。在病理确诊的基础上应进行逝世原因剖析,逝世原因剖析应有客观的科学根据,必要时附相关的参阅文献。
第十九条 尸检陈述实施初检和复检双签名制,复检者应为具有高级职称资历的医师。
第二十条 尸检陈述应在尸检之日的30个作业日内签发,特别病例或需作特别查看者应在45个作业日之内签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关于涉外医疗事故争议中相关尸检,应当严格履行涉外规则,重视不同国籍的宗教、法律问题。涉外医疗事故争议中相关的尸检陈述应附与中文共同的英文陈述。
第二十二条 医疗事故争议中相关尸检不同于惯例医疗服务,是一项特别的医疗作业,应依照特别医疗项目拟定收费规范,涉外尸检单列收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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