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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患者死亡),应否赔偿死亡赔偿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22:16
医疗事端与医疗事端以外原因发生的医疗差错行为比较,无论是在差错上仍是在危害成果上,都更为严重。因为适用不同法令的差异,形成补偿标准的不同比较大,明显对医疗事端的受害人是不公平的,不利于平衡医患之间的利益联系。《医疗事端处理法令》没有规则逝世补偿金,并不代表受害人不能得到逝世补偿金的补偿项目,因为根据民法通则跟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危害司法解说,逝世补偿金归于产业性丢失,不该包含在精力危害抚慰金中,所以应补偿逝世补偿金。
【事例】
原告:谷某
被告:天津市某医院
死者马某系原告谷某之夫,其于2006年5月4日到被告处就医,入院时确诊病况为“1.脑梗塞,2.原发性高血压,3.冠心病”。入院后经溶栓医治患者病况一度好转,但于2006年5月13日忽然病况危重,经确诊为脑出血,并于当日逝世。原告以为医院在医治过程中存在差错,并应当承当职责,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补偿各项丢失合计人民币351736.43元。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曹律师、李律师对被告在救治马某过程中用药提出异议,为鉴别被告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有差错,被告请求判定,经法院托付天津市河东区医学会判定,定论为不归于医疗事端。原告对此不服请求从头判定,法院托付天津市医学会判定,剖析定见以为院方存在如下缺点:1.在采用溶栓和抗凝、抗血小板集合、降纤兼并使用医治前未向家族详细告知作用和危险以及签署知情同意书;2.采用溶栓及抗凝等医治前未做印象学、实验室及神经功能残缺评分等惯例查看;3.在用药的挑选、时刻、剂量、次数及兼并用药方面均不契合溶栓及抗凝等医治标准及医治攻略;4.医治期间临床调查及实验室查看短缺。剖析定见一起以为:患者逝世的原因是脑梗塞后的丘脑和脑室继发出血,丘脑及脑室出血与不标准使用溶栓及抗凝等医治有适当因果联系,定论为:本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端,医方负首要职责。
判定定论作出后,针对一级甲等医疗事端是否应当补偿逝世补偿金这一焦点,原、被告代理人展开了剧烈的争辩。原告代理人从相关法理、现行法令规则以及诉讼作用等方面下手,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坚决建议补偿原告逝世补偿金。
法院以为:公民的日子健康权受法令保护,本案被告的医生在医治过程中未按标准医治,对马某的逝世有适当联系,故原告有权向被告建议权力,被告应承当医疗事端的首要职责。结合本案现实,被告应承当事端的80%职责,即补偿原告医疗费3716.93元,误工费11471.1元,住院膳食补助费450元,护理费1630.8元,丧葬费12416元,被抚养人日子费9900元,交通费500元,精力危害抚慰金52740元,逝世补偿金71415元,合计人民币164239.83元的80%即131391.86元。
【点评】
经过托付人及代理人的共同努力,该医疗胶葛终究经过天津市医学会判定,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端,医院承当首要职责。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一甲事端,逝世补偿金该不该补偿?
在现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把握标准纷歧。因为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参照<医疗事端处理法令>审理医疗胶葛民事案子的告诉》,该《告诉》规则,“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端引起的医疗补偿胶葛民事案子,在确认医疗事端补偿职责时,参照法令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则处理”,因而,许多法院机械的根据该《告诉》及《医疗事端处理法令》进行补偿,使得现已遭到损失亲人之痛的患者家族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关于本案的焦点即是否应当补偿逝世补偿金。在庭审过程中,代理人提出了以下观念:
1、医疗事端技术判定也归于民事诉讼法规则的判定定论,归于根据类型的其间一种,“医疗事端判定定论仅仅人民法院检查确认案子现实的根据,是否作为确认医疗单位承当补偿职责的根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是否构成医疗事端,不是确认医疗差错危害补偿职责的必要条件”(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打破民事审判新难点》的说话)。因而,法院应当对该根据进行归纳鉴定,不能简略以为构成事端,就依照《医疗事端处理法令》进行补偿,将逝世补偿金扫除在外;
2、《民法通则》是根本法令,《医疗事端处理法令》是行政法规,前者位阶高于后者,故本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逝世补偿金是补偿项目之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出台时刻在《关于参照〈医疗事端处理法令〉审理医疗胶葛民事案子的告诉》之后,司法解说的效能也高于告诉,何况该解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别言明:“在本解说发布实施之前现已收效实施的司法解说,其内容与本解说纷歧致的,以本解说为准。”因而,《告诉》已不再适用;
4、假如适用《医疗事端处理法令》不补偿逝世补偿金将导致的结果是:在医疗事端中,医院差错程度较重(一级甲等医疗事端)的补偿数额较少;医院差错程度较轻的(不构成事端,依照《民法通则》审理)补偿数额较多,这种不公平的处理成果,背离了重错重处、轻错轻处的裁判标准,背离了着重“公平正义”价值寻求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终究,法院采用了代理人的定见,为原告争夺到了逝世补偿金,最大极限的弥补了原告的经济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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