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02:27张路与李先实合伙开一小卖部,运营糖烟酒等产品。为了牟取暴利,他们从李某处购买克己卷烟,又从华某处购买“红塔山”、“云烟”等商标,自行编造“红塔山”、“云烟” 卷烟出售,不合法获利3.18万元。但不久即被查办。
日前,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张路及李先实的辩护人以为,卷烟及商标都不是被告人制作,且所得数额不到达较大的规范,不属“情节严峻”,不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法院经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定,张路、李先实依法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理分析★
按照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则,冒充注册商标罪,是指违背《商标法》的规则,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赞同,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峻的行为。
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或许其组合等构成的,运用于产品上的、用于差异不同的产品出产者或许运营者所出产或许运营的同一种产品的显著标志。将这些文字、图形或许图画向国家商标处理机关注册挂号,获得专用权的,是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依法享用专用权,别人未经答应不得私行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8条规则:“刑法第213条规则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冒充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许与被冒充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根本无差别、足以对大众发生误导的商标。刑法第213条规则的‘运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许冒充的注册商标用于产品、产品包装或许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产品交易文书,或许将注册商标或许冒充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红塔山”、“云烟”等品牌商标业经合法注册,是国家保护的注册商标,张路、李先实对此是明知或许应当知道的,未经专用权人答应,私行在卷烟中运用该注册商标,明显属冒充注册商标罪中的“运用”行为。
“情节严峻”主要是指不合法所得数额较大,给商标所有人形成较大丢失或其他严峻情节等。依据上述司法解说第1条的规则,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法定的“情节严峻”:(一)不合法运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许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二)冒充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不合法运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许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峻的景象。据此,依法可确定张路、李先实冒充别人注册商标属“情节严峻”,依法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