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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有税收优惠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07:00

问:假如B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Y公司为B公司和外国企业C的合资公司。现B公司将其具有的Y公司的一切股权转让给其母公司A。请问A、B、Y公司别离要交纳哪些税,是否有税收上的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则:"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而,B公司将其具有的Y公司的一切股权转让给A公司不交纳营业税,但触及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出资事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 118号)第二条规则:"企业股权出资转让所得和丢失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股权出资转让所得或丢失是指企业因回收、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出资的收入减除股权出资本钱后的余额。企业股权出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交税所得,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
被出资企业对出资方的分配付出额,假如超越被出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利公积金而低于出资方的出资本钱的,视为出资回收,应冲减出资本钱;超越出资本钱的部分,视为出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交税所得,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
(二)被出资企业发作的运营亏本,由被出资企业按规则结转补偿;出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出资本钱,也不得承认出资丢失。
(三)企业因回收、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出资而发作的股权出资丢失,能够在税前扣除,但每一交税年度扣除的股权出资丢失,不得超越当年完成的股权出资收益和出资转让所得,超越部分可无期限向今后交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而,B公司转让股权应按上述规则进行所得税处理。上述股权转让行为中A公司和Y公司不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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