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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与相关行政行为有何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01:12
长期以来,因为学术界未能对行政强制办法专门进行体系深化的理论研究,因此在现有的行政法学作品、论文以及教科书中没有有独立的行政强制办法理论,所认为全面提醒行政强制办法的实质特征,咱们还有必要先调查行政强制办法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等相关行政行为的差异,以及与刑事、民事等司法强制办法的差异:
1、行政强制办法与行政处罚的差异。从法令施行的视点来说,行政处罚是一种法令制裁,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对违背行政法标准,没有构成违法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详细行政行为。所以,行政处罚以行政相对人违背行政法令标准为条件,而行政强制办法不以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为必要条件,如强制答应,专利局并不是因为专利权人有违法行为才强制答应别人运用其专利,而是出于国家急迫情况或社会公共利益运用其专利的迫切需求而施行;公安机关对患有恶性流行症的公民施行急迫阻隔也不是以患者违法为条件,这是榜首。行政强制办法与行政处罚的第二大差异在于:后者的意图在于惩治违法,这种赏罚性体现在对违法相对人权益的掠夺或对其科以新的责任,使其遭受丢失或遭到赏罚,而前者的意图在于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公共利益,维护相对人自己的利益免受其行为的自损而不是赏罚,其体现是对相对人人身、资产、行为等方面的强制性束缚,仅此而已,既不掠夺相对人的权益和自在,也不科以其新的责任,更不是使其遭受丢失。
2、行制强制办法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差异。“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不实行行政机关依法所作的行政处理决议中规则的责任,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实行责任或到达与实行责任相同状况的行为。”。从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咱们看出:榜首,行政强制执行是以相对人不实行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议为条件的,而行政强制办法并不以行政机关作出的要求相对人实行特定责任的行政处理决议为条件,而是以相对人存在某种危害公共安全及其自身安全的风险性行为,或公共利益的急迫需求为条件。如边境查看机关、海关对有关的相对人的人身及其带着的物品进行强制查看。第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意图在于通过国家的强制,迫使责任人实行责任或到达与实行责任相同的状况,以便使相对人的责任得到完成。而行政强制办法的意图在于防备、阻止相对人危害社会、危害其自身的行为或事情的发作及延伸,或满意公共利益的急迫需求,使必定社会秩序坚持正常状况,并不必定以相对人具有作为责任为条件,如对精神病人予以束缚,对原本没有违法行为但被行政主体认为有违法嫌疑的物品予以扣押或查封等。第三,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构成,往往是因为相对人违背了行政机关科以的作为责任,即没有自动实行行政主体科以 或规则的责任,而由行政机关逼迫其实行该项责任。而行政强制办法在较多情况下是因为相对人违背法定的不作为责任,而作出了行政法标准制止的某种风险行为,由行政主体强行予以操控或消除,或相对人底子不存在法定的特定责任,但因为公共利益的急迫需求而由行政主体暂时对其采纳强制办法的行为,如强制答应;在遭受严峻水灾时强行征用过往船舶、车辆、物资等。最终,行政强制执行是根据行政实体法标准作出,而行政强制办法则是依行政程序法标准作出。
3、行政强制办法与即时性强制办法的差异。“即时性强制是指在眼前存在急需扫除的妨碍而又无预先指令这种责任的地步,从事物性质上看,通过科以责任仍不能完成行政意图的情况下,不作出实行责任的指令,而直接对国民的身体及产业施加实力,然后完成行政上必要状况的效果。由此可见,即时性强制实质上仍归于行政强制办法,但不能包括行政强制办法的悉数,两者实践上是特别与一般的联系,即时性强制是行政强制办法的下位概念。行政强制办法虽常带有急迫性,但作为即时性强制办法条件的景象是各种急迫性景象,即一般都是在情况急迫时选用,如交通警察对横行马路的醉酒者予以强制束缚,在急迫情况下强行阻隔切断交通,发作火灾时,为树立阻隔带而摧毁附近的建筑物或树木,强行搬运各种易燃易爆的设备、物资等,总归属不得已而为之。而行政强制办法除了在急迫情况下的即时性强制办法之外,还有其他各种类型的强制办法,如查封产业、以及相对人在金融机构的帐户,强制答应等。一起,行政主体采纳即时性强制办法因为根据急迫情况,因此无须在采纳强制办法之前通过某些法定程序如:书面传唤,指令等书面决议等,全凭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根据其片面判别自在裁量行使。而其他行政强制办法,则往往需求通过这些法定程序,不然就可能导致强制办法的程序违法。第三,即时性强制办法的施行在某些情况下不以相对人有违法嫌疑为条件,如在防洪抢险的急迫时间,强行征用过往的船舶、车辆、物资等;而其他行政强制办法,多以相对人有违法或危害行为嫌疑为条件。最终,即时性强制办法自身大都是一种独立性的强制办法,不从归于其他行政行为,如:拘留与盘查、强制醒酒;而其他行政强制办法大都则多归于从属性行政行为,即为确保首要行政行为的施行而采纳,如查封、扣押产业,冻住相对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传唤与讯问等。
4、行政强制办法与刑事强制办法的差异。行政强制办法作为行政主体施行行政管理所选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法,它与刑事强制办法特别是束缚人身自在的行政强制办法与刑事强制办法有许多相似之处,“相同的手法在刑事程序中也能找到,它是为了完成行政上的必要状况的一种手法,并且在实践行政管理过程中,有些行政主体特别是公安机关将行政强制办法(首要是束缚人身自在)与刑事强制办法(如拘传、监视居住)不加区分地运用,引起许多行政争议。实践上,两者存在实质的不同:榜首,目标不同,刑事强制办法是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已决犯选用的,即其适用目标只能是已被追查刑事责任、有严重违法嫌疑有可能对其追查刑事责任的人。
而行政强制办法的适用目标是违背行政法令标准的相对人,或具有自我危害性,或虽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有危害性,但其片面没有恶性,或根据急迫形式,而对其资产施以强制的资产或权益的所有人、运用人等相对人,总归,不是对有违法嫌疑或已被追查刑事责任的人施行的。第二,意图不同,刑事强制办法的适用是以保证侦办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为首要意图。而行政强制办法首要是为了扫除相对人的具有社会风险性(如带着易燃易爆物品或控制刀具等进入公共场所)和自我危害性(如自杀、吸毒)的行为,或为了公共利益的急迫需求(如强制答应、强制征用)或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如查封、扣押、冻住等产业保全或根据保全办法)而施行的。第三,施行主体不同,刑事强制办法只能由公安、司法机关施行,而行政强制办法的施行主体则呈现出多样化,除束缚人身自在的行政强制办法只能由公安机关施行以外,其他强制办法则往往分别由不同的行政主体来施行,如工商、海关、税务、审计、卫生、文明等部分均有程度不同的采纳行政强制办法的权利。第四,适用根据不同,刑事强制办法有必要严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则进行,而行政强制办法的适用根据则往往散见于不同的行政程序法令标准傍边,并且,刑事强制办法的适用往往有必要实行严厉批阅手续,而行政强制办法有的需求通过批阅,有的则由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灵敏把握,自在裁量,当场采纳。
5、行政强制办法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强制办法也存在实质的差异。体现为施行的主体、目标、条件条件、意图、内容、根据和程序等诸方面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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