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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定金属于违约行为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03:31
在签定合同时,为了避免对方悔约,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好相应的定金作保证,那么未付出定金归于违约行为吗,关于合同约好定金未付出的法令规则有哪些呢?下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合同约好定金未付出的法令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案情简介:未付出定金
2016年7月9日李某(乙方)与王某(甲方)经某公司居间介绍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两边约好王某将其商品房一套转让给李某。该合同第三条约好:⑴李某在在签约后一日内向王某付出定金20000元整;⑵王某在收到李某付出的定金后15日内向借款银行恳求提早还贷手续。9月21日两边签定《补充协议》约好:⑴该房子成交总价为754000元整;⑵该房子交代时刻为2016年10月8日,每推迟1日,则需向乙方付出滞纳金200元;⑶王某于签约之日起活跃处理提早还贷手续及后续相关签约手续。合同缔结后,李某于当天向王某付出了定金20000元。王某活跃处理各项手续,但一向没有处理完结提早还贷手续,且未拿到房产证,致使两边无法依照合同约好日期处理房子过户手续。2016年10月8日两边交给房子后,李某许诺再付出20000元定金,但实践并未付出。2016年10月8日王某向李某交给了房子,李某更换了房子门锁,但王某仍未处理提早还贷手续。2016年11月1日王某撬开涉案房子并从头挂牌出售,李某遂诉至法院恳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合计40000元整。
法院判定:不归于违约
法院经审理以为,李某、王某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两边实在的意思表明,没有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则,合法有用。李某依照约好向王某付出20000元定金。假如付出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责任,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责任,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王某未按约处理完结提早还贷手续,已构成违约。2016年11月1日王某将现已交给的房子从头挂牌出售,其行为已导致两边《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持续实行。故王某作为违约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计40000元。王某辩称2016年10月8日两边交给房子后,李某许诺再付出20000元定金,但实践并未付出构成违约一节,因定金合同归于实践合同,李某未付出定金的行为导致该定金合同并未建立,即李某不存在违约行为。
律师说法:归于违约行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则:“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好。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好交给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践交给定金之日起收效。”
本案中,李某、王某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故为合法有用,依法建立的合同受法令保护,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好实行各自责任。现王某未准时完结提早还贷手续,归于违约行为,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承当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关于李某许诺付出定金但实践并未付出是否构成违约,定金合同系实践合同,以定金的交给为该合同的建立要件,因为李某未付出定金,该定金合同并未建立,因而不归于违约行为。
归纳上面的介绍,定金未付出不归于违约行为,不需要承当违约责任。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合同约好定金未付出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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