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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23:43
违法是严峻社会损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惩罚性的结合体,短缺其间任何一个要件就不建立违法。在实践日子中,电动自行车已成为大众常用交通工具,数量大,且绝大多数都是“超支”电动自行车,假如醉驾“超支”电动自行车入罪呈常态化,则构成风险驾驭罪的案子将有大幅度上升。
【风险驾驭罪怎样判刑?】
根据《刑法批改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之一:“在路途上驾驭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许在路途上醉酒驾驭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分金。有前款行为,一起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矩科罪处分。”由此看出,我国刑法采纳的是择一重处的处分准则。
《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履行】被判处拘役的违法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履行。在履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违法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斟酌发给酬劳。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核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由于只需在路途上骑电动自行车的人被查办时血液中酒精含量到达醉酒规范,且所骑电动自行车属“超支”,就会构成违法,法院不会由于被告人辩解其对规矩确不知情而网开一面,所以极易形成公民在无意识的景象下触犯刑律,而构成违法关于公民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
【风险驾驭罪的科罪规范是什么?】
(一)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路途上高速、超速行进,随意追逐、逾越其他车辆,频频、忽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风险驾驭行为。
追逐竞驶归于损害公共安全的风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矩为详细的公共风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约束处分规模。换言之,只需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笼统风险,而且情节恶劣,就构成违法。
榜首,本罪行为不要求发作在公共路途(公路)上,只需求发作在路途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路途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由于对不特定或许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发作风险,仍然或许建立本罪。
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必定风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驭为条件,低速驾驭的行为不或许建立本罪。可是,单纯的高速驾驭或许超速驾驭,并不直接建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驭罪。
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发作交通风险的方法驾驭,行为的底子方法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频并线、忽然并线,或许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
第四,追逐竞驶既或许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或许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驭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或许建立本罪。
第五,建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底子判别规范,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风险性。
对此,应以路途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驭的路段与时刻、驾驭的速度与方法、驾驭的次数等进行概括判别。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路途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该确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行方式为成心,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许寻求影响为意图。由于根据任何意图与动机的成心追逐竞驶行为,只需发作了笼统的公共风险且情节恶劣,就值得科处惩罚。
(二)醉酒驾驭。
醉酒驾驭,是指在醉酒状况下在路途上驾驭机动车的行为。
《车辆驾驭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查验》规矩,车辆驾驭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许等于80mg、100ml的归于醉酒驾驭。成心在醉酒状况下驾驭机动车,即契合本罪的违法构成。本罪是笼统的风险犯,不需求司法人员详细判别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风险。
因而,一方面,笼统的风险犯实践上是类型化的风险犯,司法人员只需求进行类型化的判别即可。另一方面,彻底没有风险的行为,不或许建立本罪。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路途上醉酒驾驭机动车的,由于不具有笼统的风险,不该以本罪论处。醉酒驾驭归于成心违法,行为人有必要知道到自己是在醉酒状况下驾驭机动车。
可是,关于醉酒状况的知道不需求非常详细(不需求知道到血液中的酒精详细含量),只需有大体上的知道即可。一般来说,只需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必定的酒,事实上又到达了醉酒状况,并驾驭机动车的,就可以确定其具有醉酒驾驭的成心。以为自己仅仅酒后驾驭而不是醉酒驾驭的辩解,不能扫除成心的建立。即使行为人没有自动喝酒(饮料中被别人掺入酒精),但驾驭机动车之前或许之时意识到自己现已喝酒的,也应确定具有醉酒驾驭的成心。当然,假如没有自动喝酒,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现已喝酒的,扫除成心的建立。
本文以为合理的处理方法为:按照《刑法》第13条中“但书”的规矩,以为醉酒后驾驭速度相对较低、行进在非机动车道的一般二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情节显着细微损害不大,不以为是违法”,将其扫除在构成违法之外。理由如下:
1、醉驾“超支”电动自行车的笼统风险性不高,不入刑并不会让社会大众承当较高的“人为风险”。
削减社会大众需求承当的“人为风险”是刑事立法的重要方针,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人为行为作出约束,表现了现代社会的法治精力。“超支”电动自行车尽管根据国家规范可以被确定为机动车,可是其速度相对较低,行进的路途也是城市的非机动车道,车体分量也较轻,即使发作交通事端所形成的结果较之行进在机动车道的高速车辆也细微得多,对社会大众或许形成的实践风险性相对较小。
公安机关在有限警力的状况下再去查办酒驾电动自行车并不实践,一起必然会影响对醉驾传统机动车的查办,如对醉驾传统机动车的现象不能进行有用的查办和扼制,反而会将社会大众置于较高的人为风险中,因小失大。实践中,公安机关对骑电动自行车的人是否醉酒底子上不予查办,而将首要精力用于查办传统机动车驾驭员的醉驾上,更有用地保证了风险驾驭罪立法方针的完成,降低了社会大众的“人为风险”。
2、醉驾应当“一概入刑”短少根据。
2011年4月28日,公安部下发的“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法批改案(八)》和《关于批改〈路途交通安全法〉的决议》的告诉”中表明要对增设的风险驾驭罪中的“醉酒驾驭”和“追逐竞驶”的行为高度注重并仔细查办。随后,公安部透露在《刑法批改案(八)》和批改后的《路途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关于经核实的归于醉酒驾驭机动车的一概刑事立案,接着检察机关也表明态度对醉酒驾驭机动车的一概申述,学者将其概括为“一概入刑”。
固然,刑法条文中关于“在路途上驾驭机动车追逐竞驶”是附加了“情节恶劣”这一条件才构成违法,而关于“在路途上醉酒驾驭机动车的”构成违法没有任何的附加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辅导分则的法令使用规矩,总则第13条中的“但书”仍可对“在路途上醉酒驾驭机动车的”进行批改,而以为在罪行描绘中没有附加条件总则就不能对其进行批改的观念则经不起琢磨。
如刑法条文中将偷盗罪表述为:“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或许屡次偷盗、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关于一般偷盗行为构成违法附加了“数额较大”这一要件,而关于“屡次偷盗”、“入户偷盗”则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但如将到街坊地里偷摘几回菜或到非同住的近亲属家中偷拿几十元钱等景象都拿来科罪判刑肯定是荒唐的。
可以将该行为扫除在偷盗罪之外,便是刑法第13条中的“但书”在进行批改,才使刑法在实践履行中不会呈现与实践显着脱节,故以为与刑法条文中没有附加条件的罪行相符的行为一概建立违法的观念显然是过错的。
3、仅使醉驾“超支”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在一般状况下不会被查办或被免于刑事处分不能处理问题之底子。
首要,由于公安机关在一般状况下不对此行为作醉酒状况查看,使绝大多数人醉驾“超支”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没有遭到刑法追查。可是这仅仅一种一般状况,一旦呈现了一些偶尔的要素,如:正好与查看酒驾的差人迎面相遇、与别人细微碰擦被差人处理事端时发现等等,行为人是否会构成违法被判处惩罚受偶尔性要素的左右会让其对本身行为短少可猜测性,有悖法治精力。
其次,根据刑法第37条以为醉驾“超支”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属“违法行为细微不需求判处惩罚的,可免于刑事处分”也不能处理问题。由于刑法第37条是以构成违法为条件的,已然现已构成违法,那么判处惩罚是常态,免于刑事处分是特例。在审判案子的过程中,由于法官阅历、性情等方面存在差异,关于问题的观点和知道也各不相同,要求一切法官对这一行为有一致的知道并不实践,这就会使醉驾“超支”电动自行车的人终究是否会被判刑依旧短少可预见性,依旧没有处理底子问题。
实践上用刑法第37条处理醉驾“超支”电动自行车问题也不经济,由于该条款是以构成违法为条件的,故需求先由侦办机关投入人力物力来侦办,再由检察机关投入力气来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作出判定,以为应当对其免于刑事处分。整个过程中占用很多的司法资源,终究却没有完成刑事诉讼方针,因而是没有必要的。
4、对风险驾驭罪中的机动车作约束解说使之不包括电动车亦不当。
按照国家规范办理委员会发布的规范,“超支”电动自行车属机动车的一种,醉酒后驾驭该种车辆构成风险驾驭罪契合刑法条文的规矩。可是已然存在本文剖析的问题,有人就会提出可采用对刑法条款作约束解说,以为电动车的字面意思与机动车不尽相符,将之扫除出机动车领域,然后使该问题得到处理。
需求引起注重的是,跟着社会的开展,国家愈加注重节能减排以及新式动力的概括开发使用,电动轿车等新式交通工具现已投放市场,逐步进入社会大众的日子,且在将来电动轿车必将继续开展,甚至于替代传统轿车也未可知。
在风险驾驭罪的立法时很或许就现已考虑了新式电动交通工具跟着社会开展会广泛应用于大众日子,即使没有虑及,现在对其作约束解说导致将来刑法条款的重复,然后影响刑事立法的安稳,也是因小失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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