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深圳经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国家赔偿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17:26
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决议书(1998)一中法委赔字第1号补偿恳求人深圳经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深南中路30号A电子科技大厦2002.被恳求补偿义务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复议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补偿恳求人深圳经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于1997年5月30日,以违法冻住扣划为由,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补偿请求,要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退回违法扣划的24万元人民币存款及补偿利息人民币4.8万元;免除违法冻住经纬公司在海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口证券营业部保管的200万法人股,补偿经济损失40万元人民币。补偿义务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11月19日作出(1997)西检不赔字第3号不予刑事补偿决议,以从经纬公司在海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口证券营业部保管的200万法人股中追缴案款176.25万元及派息人民币24万元,已发还我国教育仪器设备公司为由,对经纬公司的补偿恳求不予支撑。1997年12月6日,经纬公司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请求复议,该复议机关逾期未答复。1998年2月20日,经纬公司向本院补偿委员会请求国家补偿,要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补偿其被扣划的200.25万元及利息,补偿经济损失50万元。补偿委员会经审理以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冻住、扣划的是经纬公司在海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口证券营业部保管的200万法人股及派息人民币24万元,并不是宋宏宇个人一切的产业。经纬公司请求国家补偿是以经纬公司名义,并未用宋宏宇的名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将补偿恳求人列为宋宏宇并作出对宋宏宇要求补偿理由缺乏,我院不予支撑的决议,属主体目标过错。经本院补偿委员会研究决议,应予纠正。据此,决议如下:一、吊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1997年11月9日作出的(1997)西检不赔字第3号不予刑事补偿决议书;二、此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从头作出决议。本决议为发作法律效力的决议。审判长二000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