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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式贷款抵押纠纷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05:44

混合式借款担保胶葛案子审理中应留意的几个问题
壮春晖
[概要] 本文作者从多年审理混合式借款担保胶葛案子的实践动身,总结了审理此类案子中确定担保合同效能、界定担保规模和担保数额等问题的思路,尤其是厘清了不同担保的担保期间、确保合同诉讼时效或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与主债务诉讼时效之间的联系,供参阅。
所谓混合式担保(也称组合担保),便是为某一借款意图设置了确保、典当、质押等多种担保方法。混合式担保是近年来金融机构为防备借款风险而常常选用的一种担保方法,但因为这种担保方法十分复杂,也加大了法院案子审理的难度。
担保债务是一种或有债务,担保人依据法令规则或合同约好的规模或数额,依据具体状况,既或许承当悉数担保职责,也或许承当部分担保职责甚至不承当担保职责。因而,在审理这类案子时,应当留意对确保、典当、质押等不同类型担保的效能、所触及的担保数额、担保职责的规模、担保期间等进行全面剖析和检查,以便正确适用法令,妥善处理胶葛。
一、供认各种担保合同的效能
对合同效能的供认,是一切触及合同胶葛案子首要应当处理的问题,混合式借款担保胶葛案子也不破例。担保合同的效能一方面取决于主合同的效能,另一方面也取决于本身原因。法令区别不同景象,如对因主合同原因或因担保合同本身原因致使担保合同无效,规则了担保人的不同职责,因而对担保合同效能的供认必须按不同状况予以检查。
1、首要应检查主合同的效能。依据《担保法》的规则,“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应当留意的是:《担保法》又一起供认独立担保的法令地位,规则“担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金融机构在与国内企业借款担保中也常表述“本担保是独立的、无条件的和不行吊销的担保,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并在诉讼中以此作为依据,以为担保合同的效能可独立于主合同的效能而存在。实际上,我国对独立担保的情绪是针对世界、国内区别对待的。《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担保法解说》)对此作了解说,以为独立担保合同仅适用于世界经济活动中,不能适用于国内担保,国内担保合同作出上述约好无效。因而,假如国内担保所触及的主合同债务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担保合同随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不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好而独立有用。
2、其次应检查担保合同的效能。主合同有用,并不意味着担保合同就必定有用,担保合同也会因本身原因而无效或未收效。因为《担保法》对各种担保合同的效能有着不同的规则,审理中应当依据法令对确保担保、典当担保、质押担保等收效条件的不同规则,别离予以适用。审判实践中还应当留意的是:担保合同因本身原因无效,包含悉数无效和部分无效,部分条款无效的,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能。如《担保法》和《担保法解说》对典当担保、质押担保均制止流质契约(指对搬运典当物、质押物一切权的预先约好),制止典当权人或质权人不经任何程序就成为该典当物或质物的一切权人。假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流质条款的约好,该内容无效,但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能,当事人仍应当受合同其他条款的束缚,担保人也并不因而就必定减轻或革除担保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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