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交代犯罪是否构成自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08:59
公安机关能够对因形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这是公安机关实行应尽的责任,维护人民群众安全,及时阻止违法违法行为,那么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后告知违法行为人是否构成自首?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法令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一、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后告知违法
被告人钱某由于个人待遇问题,对公司老板军某心怀不满,于2007年12月23日剪断公司的多处电线,致使该公司的电压从220V上升至380V,烧坏公司的液晶屏、电脑等电器设备,形成12920元的直接经济损失。2008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在侦办时,发现钱某具有作案动机,形迹可疑,对其进行盘查和教育后,钱某主动告知其剪断电线的违法事实。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自首
本案的首要争议焦点是被告人钱某的行为究竟是率直,仍是自首。有定见以为,钱某因涉嫌成心破坏财物罪被抓获归案后告知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违法行为,归于率直情节;本文以为,钱某的破坏公物的行为没有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后,主动告知违法事实,应当视为其主动投案,其行为应当确定为自首。
(一)依据我国刑法的六十七条的规则,自首指违法嫌疑人违法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行为。主动投案和照实供述是建立自首的两个有必要条件,两者缺一不可。所谓率直是指违法行为已被有关安排或许司法机关发觉、置疑,而对违法分子进行传讯或采纳强制措施后,违法分子照实告知自己的罪过的行为。自首与率直相同点是都是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不同点是自首是主动投案,而率直是被采纳强制措施后被迫的告知。本案被告人钱某告知违法事实时,公安机关仅以为其形迹可疑,未发觉钱某为违法分子,也未对其进行传讯或采纳强制措施,故钱某的行为不归于率直。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的规则,主动投案是指违法事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许虽被发觉,但违法嫌疑人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投案。依据该条的规则,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安排或许司法机关盘查、教育后,主动告知自己的罪过,能够视为主动投案,这是主动投案形状的改变。本案被告人钱某只是因有作案动机,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置疑,在被盘查、教育后,主动告知自己的罪过。其时,钱某在公安机关没有有依据证明钱某便是违法嫌疑人的情况下,出于自已片面乐意告知违法事实,其行为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三)关于主动投案的确定,还能够从被告人投案的时刻、目标和意图三方面进行掌握。假如被告人的行为一起到达这三方面要求,就应确定为主动投案。关于主动投案时刻,我国刑法作放宽规则,能够是违法事实被发现之后,在没有归案之前。投案目标既能够是具有司法功能的公安、检察院、法院,也能够是违法嫌疑人所在单位或基层安排及其负责人。投案意图是主动承受司法机关的制裁,假如违法分子投案后又逃跑,就不该确定为自首。本案被告人钱某投案的时刻是违法事实和违法嫌疑人都被公安机关发觉,没有对其讯问或许采纳强制措施之前,契合投案的时刻和目标要求。钱某主动告知其违法事实,承受法令对其行为的点评,已有悔罪的诚心,其行为应当确定为主动投案。
归纳上面的介绍,自首有相应的条件,契合条件才干确定为自首。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后告知违法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一、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后告知违法
被告人钱某由于个人待遇问题,对公司老板军某心怀不满,于2007年12月23日剪断公司的多处电线,致使该公司的电压从220V上升至380V,烧坏公司的液晶屏、电脑等电器设备,形成12920元的直接经济损失。2008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在侦办时,发现钱某具有作案动机,形迹可疑,对其进行盘查和教育后,钱某主动告知其剪断电线的违法事实。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自首
本案的首要争议焦点是被告人钱某的行为究竟是率直,仍是自首。有定见以为,钱某因涉嫌成心破坏财物罪被抓获归案后告知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违法行为,归于率直情节;本文以为,钱某的破坏公物的行为没有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后,主动告知违法事实,应当视为其主动投案,其行为应当确定为自首。
(一)依据我国刑法的六十七条的规则,自首指违法嫌疑人违法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行为。主动投案和照实供述是建立自首的两个有必要条件,两者缺一不可。所谓率直是指违法行为已被有关安排或许司法机关发觉、置疑,而对违法分子进行传讯或采纳强制措施后,违法分子照实告知自己的罪过的行为。自首与率直相同点是都是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不同点是自首是主动投案,而率直是被采纳强制措施后被迫的告知。本案被告人钱某告知违法事实时,公安机关仅以为其形迹可疑,未发觉钱某为违法分子,也未对其进行传讯或采纳强制措施,故钱某的行为不归于率直。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的规则,主动投案是指违法事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许虽被发觉,但违法嫌疑人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投案。依据该条的规则,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安排或许司法机关盘查、教育后,主动告知自己的罪过,能够视为主动投案,这是主动投案形状的改变。本案被告人钱某只是因有作案动机,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置疑,在被盘查、教育后,主动告知自己的罪过。其时,钱某在公安机关没有有依据证明钱某便是违法嫌疑人的情况下,出于自已片面乐意告知违法事实,其行为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三)关于主动投案的确定,还能够从被告人投案的时刻、目标和意图三方面进行掌握。假如被告人的行为一起到达这三方面要求,就应确定为主动投案。关于主动投案时刻,我国刑法作放宽规则,能够是违法事实被发现之后,在没有归案之前。投案目标既能够是具有司法功能的公安、检察院、法院,也能够是违法嫌疑人所在单位或基层安排及其负责人。投案意图是主动承受司法机关的制裁,假如违法分子投案后又逃跑,就不该确定为自首。本案被告人钱某投案的时刻是违法事实和违法嫌疑人都被公安机关发觉,没有对其讯问或许采纳强制措施之前,契合投案的时刻和目标要求。钱某主动告知其违法事实,承受法令对其行为的点评,已有悔罪的诚心,其行为应当确定为主动投案。
归纳上面的介绍,自首有相应的条件,契合条件才干确定为自首。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后告知违法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