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13:59根据对某基层人民法院2003年和2004年度的受理的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子的计算,2004年较之2003年总收案数增加1.2倍,其间承揽者相互之间发作胶葛的案子增加1倍,而承揽方与发包方之间发作胶葛的案子则激增6倍之多。由此可见,跟着我国政府对农业补助力度的加大,在广阔农人取得实惠的一起,也使一些曾经被掩盖起来的乡村土地承揽中存在的深层次的对立逐步露出出来。然后也使人民法院受理的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的案子呈现出快速增加的趋势。对从这些案子中体现出的乡村土地承揽中所存在的法律性、准则性、政策性等深层次的问题,应当引起咱们的注重。经过调查研究,采纳相应措施,以最大程度地坚持乡村地区的社会安稳,实在保护广阔农人的根本利益。
一、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子中体现出来的目前我国乡村土地承揽中所存在的问题。
1.发包方与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子中被告的联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第十条规则“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现已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小组经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以下简称《乡村土地承揽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则“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现已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农人团体多有的,由村内各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或许乡民小组发包”。由此可知村内两个以上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乡民小组对属具办理的土地享有发包权。一起根据《乡村土地承揽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等条款的规则,村内两个以上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乡民小组还享有确认承揽计划,安排施行承揽活动和调整承揽地的权力。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民委员会安排法》第二条的规则,乡村基层的群众性自治安排则是乡民委员会。也就是说若承揽方申述发包方,坐上被告席的将是村委会。如此就导致发生这样一个问题:在乡村土地承揽中,村内两个以上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乡民小组作为发包方,其在乡村土地承揽合同中处于主导地位而在起与农户签定土地承揽合同发生胶葛被承揽方申述的却是村委会。而根据《乡村土地承揽法》的相关规则,村委会对村内两个以上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乡民小组发包土地与农户签定承揽合同的行为无权干与。即作为发包方的村内两个以上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乡民小组在承揽合同中只享有权力,却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在诉讼程序中承当其应负的法律责任。相反村委会没有参加村内两个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乡民小组发包土地与农户签定承揽合同的活动却根据有关法律规则不得不坐上被告席。如此,在乡村土地承揽中权责不一致或许说权力与责任相别离,则必定导致此类由村内两个以上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乡民小组作为发包方的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子中,若承揽方胜诉,其实践被损害的合法权益仍难得到应有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