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证据提交有什么要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18:50
国家局《专利审查攻略》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依据的提交做了如下规则:
一、外文依据的提交
(一)当事人提交外文依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依据视为未提交。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法提交中文译文,未以书面方法提交中文译文的,该中文译文视为未提交。
(二)当事人可以仅提交外文依据的部分中文译文。该外文依据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部分,不作为依据运用。但当事人应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要求弥补提交该外文依据其他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在外。
(三)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内容有贰言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有贰言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无贰言。对中文译文呈现贰言时,两边当事人就贰言部分达到一致意见的,以两边终究认可的中文译文为准。两边当事人未能就贰言部分达到一致意见的,必要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托付翻译。两边当事人就托付翻译达到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托付两边当事人认可的翻译单位进行全文、所运用部分或许有贰言部分的翻译。两边当事人就托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自行托付专业翻译单位进行翻译。托付翻译所需翻译费用由两边当事人各承当50;回绝付出翻译费用的,视为其供认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正确。
二、域外依据和区域构成的依据的证明手续域外依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外构成的依据,该依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许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缔结的有关公约中规则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供给的依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区域构成的,应当实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对上述两类依据,当事人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不处理相关的证明手续:
(一)该依据是可以从除香港、澳门、台湾区域外的国内公共途径取得的,如从专利局取得的国外专利文件,或许从公共图书馆取得的国外文献资料;
(二)有其他依据足以证明该依据真实性的;
(三)对方当事人认可该依据的真实性的。
一、外文依据的提交
(一)当事人提交外文依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依据视为未提交。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法提交中文译文,未以书面方法提交中文译文的,该中文译文视为未提交。
(二)当事人可以仅提交外文依据的部分中文译文。该外文依据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部分,不作为依据运用。但当事人应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要求弥补提交该外文依据其他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在外。
(三)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内容有贰言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有贰言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无贰言。对中文译文呈现贰言时,两边当事人就贰言部分达到一致意见的,以两边终究认可的中文译文为准。两边当事人未能就贰言部分达到一致意见的,必要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托付翻译。两边当事人就托付翻译达到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托付两边当事人认可的翻译单位进行全文、所运用部分或许有贰言部分的翻译。两边当事人就托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自行托付专业翻译单位进行翻译。托付翻译所需翻译费用由两边当事人各承当50;回绝付出翻译费用的,视为其供认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正确。
二、域外依据和区域构成的依据的证明手续域外依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外构成的依据,该依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许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缔结的有关公约中规则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供给的依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区域构成的,应当实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对上述两类依据,当事人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不处理相关的证明手续:
(一)该依据是可以从除香港、澳门、台湾区域外的国内公共途径取得的,如从专利局取得的国外专利文件,或许从公共图书馆取得的国外文献资料;
(二)有其他依据足以证明该依据真实性的;
(三)对方当事人认可该依据的真实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