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案情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16:54
案情:
2003年3月17日上午10时许,俞某驾驭一辆农用车与相向行进的李某驾驭的摩托车发作磕碰,形成周某当场逝世、李某重伤的严重交通事端。案发后,俞某损坏现场,驾车逃离现场。当日下午2时,俞某用手机向交警部门报案,经勘查,职责确定俞某负事端悉数职责。
在处理本案时,发作定见不合:
榜首种定见以为:本案只能确定俞某具有自首行为,不能确定其有逃逸行为。理由是:构成逃逸行为,一是行为人片面上有躲避法令追查职责的成心;二是客观上要有逃离事端现场的行为。俞某在发作事端后,有躲避追查职责的想法而逃离事端现场,但不久能自动投案,照实告知犯罪事实,躲避法令追查的片面成心不能建立,故不该确定俞某具有逃逸行为。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中俞某的逃逸与自首行为应当一起确定。笔者赞同此定见。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作交通事端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
构成逃逸行为应具有:
榜首,行为人明知发作了交通事端;
第二,行为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三,行为人片面上具有“躲避法令追查”的意图。
本案中,俞某明知发作了交通事端,且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俞某为躲避法令追查而损坏现场驾车逃离,其行为契合法令规则的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归于“交通肇过后逃逸行为”。俞某虽然在交通事端发作后逃离现场,但不久后投案,照实告知犯罪事实,遵守法院裁判,自首建立;自首情节不能否定俞某在逃跑时片面上具有躲避法令追查的意图,因而,在确定自首的一起,应当确定俞某具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
2003年3月17日上午10时许,俞某驾驭一辆农用车与相向行进的李某驾驭的摩托车发作磕碰,形成周某当场逝世、李某重伤的严重交通事端。案发后,俞某损坏现场,驾车逃离现场。当日下午2时,俞某用手机向交警部门报案,经勘查,职责确定俞某负事端悉数职责。
在处理本案时,发作定见不合:
榜首种定见以为:本案只能确定俞某具有自首行为,不能确定其有逃逸行为。理由是:构成逃逸行为,一是行为人片面上有躲避法令追查职责的成心;二是客观上要有逃离事端现场的行为。俞某在发作事端后,有躲避追查职责的想法而逃离事端现场,但不久能自动投案,照实告知犯罪事实,躲避法令追查的片面成心不能建立,故不该确定俞某具有逃逸行为。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中俞某的逃逸与自首行为应当一起确定。笔者赞同此定见。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作交通事端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
构成逃逸行为应具有:
榜首,行为人明知发作了交通事端;
第二,行为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三,行为人片面上具有“躲避法令追查”的意图。
本案中,俞某明知发作了交通事端,且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俞某为躲避法令追查而损坏现场驾车逃离,其行为契合法令规则的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归于“交通肇过后逃逸行为”。俞某虽然在交通事端发作后逃离现场,但不久后投案,照实告知犯罪事实,遵守法院裁判,自首建立;自首情节不能否定俞某在逃跑时片面上具有躲避法令追查的意图,因而,在确定自首的一起,应当确定俞某具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