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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14:17
兰州市乡镇房子租借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乡镇房子租借处理,保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证房子租借两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子租借处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则,结合兰州市的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兰州市乡镇及工矿区的房子租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房子租借是指房子所有权人(含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子的处理人将房子(含暂时房子)、房子内的运营场所、货台和橱窗租借给别人用于寓居、工作、出产(仓储)运营,或以协作方法与别人从事出产运营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租借房子,均应恪守本细则。
房子租借两边当事人应自觉承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查看,不得阻碍和刁难房子租借处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五条 房子租借行为在处理挂号存案、收取《房子租借证》后,方合法有用。
第六条 兰州市房地产处理局是全市乡镇房子租借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兰州房地产买卖中心担任处理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和西固区区域内的房子租借挂号存案;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的房地产买卖处理部门担任处理本县、区区域内的房子租借挂号存案。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对依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子和国家授权处理、运营的房子能够租借。
第八条 按房改方针购买的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子,按购房当年售房成本价向原售房单位补足差价,获得彻底产权后,能够租借。
第九条 暂时房子租借,其租期一般不得超越暂时房子的赞同运用年限,不得转租、转借。在租期内因城市建设需求拆迁的,租借合同自行停止。
第十条 下列房子不得租借:
1、产权不明,证件不完全的;
2、权属有争议的;
3、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议查封或以其它方法约束房地产权力的;
4、共有房子未获得共有人赞同的;
5、归于违法建筑物的;
6、不契合安全规范的;
7、已典当,未经典当权人赞同的;
8、不契合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则的;
9、有关法令、法规规则制止租借的其他景象。
第十一条 房子租借当事人有必要签定书面租借合同。租借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名字或许称号及居处;
2、房子的坐落、面积、装饰及设备状况;
3、租借用处;
4、租借期限;
5、租金及交给方法;
6、房子补葺职责;
7、转租的约好;
8、改变和革除合同的条件;
9、违约职责;
10、当事人约好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房子租借期限届满,租借合同自行停止。如两边赞同持续租借的,有必要从头签定租借合同。
第十三条 租借期限内,承租人征得租借人赞同后,将承租房子的部分或悉数转租给别人,应持转租合同和原租借人赞同转租的书面证明资料,依照本细则处理挂号存案手续。
转租合同的停止日期不得超越原租借合同约好的合同停止日期。
第十四条 租借期限内,房子租借人转让房子所有权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房子受让人是第三人的,第三人应当持续实行原租借合同的约好,但有必要从头签定租借合同。
第十五条 租借人在租借期限内逝世的,其继承人应当持续实行原租借合同;住所用房承租人在租借期限内逝世的,其一起寓居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能够持续承租,并按原合同约好从头签定租借合同。
第十六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房子租借当事人能够改变或许革除租借合同:
1、契合法令规则或许合同约好能够改变或革除合同条款的;
2、因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持续实行的;
3、租借两边当事人协商一致。
因改变或许革除租借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丢失的,除依法能够革除职责的以外,应当由职责方担任补偿。
第十七条 房子租借两边当事人应当自租借合同签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子所在地的房地产买卖处理部门请求处理租借挂号存案,收取《房子租借证》。
依据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从头签定租借或转让、转租合同的,按本条一款的规则换领《房子租借证》。
第十八条 请求房子租借挂号存案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1、书面租借合同;
2、房子所有权证或其它有用证件;
3、当事人的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租借共有房子,须提交其他共有人赞同租借的证明。
租借托付代管房子,须提交托付代管人授权租借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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