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院收养的人遗产谁可继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17:52夏甲(化名)和夏乙(化名)是兄妹俩,爸爸妈妈相继逝世,留有4间平房,其间两间坐落于某市西街14号,由其兄夏甲承继,别的两间坐落于某南街4号,由其妹夏乙承继。兄妹交游亲近,联系很好。在这期间,夏甲曾向夏乙借过5000元钱,计划用自己所承继的两间房子抵债,经与夏乙商议,夏乙赞同,两人便签订了契约。从此,房照和契约全在夏乙的手里,但房照上并无更名,仍是夏甲的姓名,房子由夏乙办理和租借。房产部分两次查验房产挂号,产权证上户主均是夏甲,没有更名。后来,夏甲因精神病被某精神病院收留,医治一段时间转入某市社会福利院,按“三无”目标收养。夏甲于上一年逝世,由某福利院安葬,在此期间,福利院并不知道夏甲有房子。上一年5月,夏乙计划将西街14号房子改变户主,因契约丢掉,来到社会福利院,要福利院为其出据证明,福利院才发现此事,之后福利院便以夏甲作为“三无”目标被福利院抚育为由,要求夏乙将夏甲原有房子交归福利院一切,夏乙宣称:该房已由自己和夏甲签订契约,搬运了一切权,不赞同将房子交付给福利院,两边为此发作胶葛。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则:“公民的个人产业,包含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子、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家畜和法令答应公民一切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产业。”《宪法》第十三条规则:“国家维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子和其他合法产业的一切权。”“国家按照法令规则维护公民的私有产业的承继权。”房子作为公民个人一切的产业,公民对其享有彻底的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能够生意自己的房子。但在本案中,夏甲与夏乙“以房抵债”的契约现已不存在,没有其它依据足以否定夏甲的产权,没有构成产权搬运的法令现实。据此,夏乙建议对房子的产权也就失去了法令依据。并且,房产部分查定房产的挂号册上产权人均为夏甲,这证明房子的产权并未搬运仍是夏甲而非夏乙。
《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办理工作试行方法》第二条规则:“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的人员是: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第九条规则:“收养人员逝世后的遗产、遗物由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管,用于本单位的福利事业。”根据此规则,收养目标有必要是“三无”人员,才存在遗产归福利单位一切的结果。夏甲并非“三无”目标,其身后的遗产、遗物天然不该收归国有,而应由有承继权的人承继,鉴于福利院无偿照料他近10年并担任安葬的现实,社会福利院有权要求夏甲遗产承继人从所承继的遗产中补偿自己所支付的费用,但不能要求获得夏甲房子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