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间无偿赠与房地产,无需公证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11: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50号
为实在减轻纳税人担负,现将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个人以离婚产业切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法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契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产品生意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则的,在处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供给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承受赠与公证书”,或两边“赠与合同公证书.
本布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没有进行税务处理的,依照本布告规则履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买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中“归于其他状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承受赠与公证书’,或持两边一起处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