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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14:35
原告夏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假贷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夏某诉称,原、被告原系雇佣联系。2007年7月被告以短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告贷人民币10,000元,未出具借单,仅口头约好立刻归还,但被告未按约归还。2008年2月19日被告就上述告贷补立借单,约好2008年3月底归还。此外,被告尚拖欠原告薪酬13,000元。2008年3月22日,被告出具承诺书,清晰共欠原告23,000元,并约好了分期还款方案。但被告至今仅归还10,000元,余款至今未能清偿。原告追讨未果,故申述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告贷本金1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担负。
被告周某未作辩论。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单一张,载明“兹借夏某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正,于2008年3月底归还。”2008年3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兹因欠夏某薪酬13000余元及告贷10000元。近资金紧张,经洽谈,两边同意每月10日付出夏某现金2500元,每月准时付清,直至欠款悉数付清至。如每月10日不能准时付出,则赔款1500元,一起追查其他违约责任。”审理中,原告承认被告已归还10,000元,余款13,000元至今未予清偿,原告追讨未果,遂申述。
以上现实,由原告供给的被告出具的借单、承诺书及庭审笔录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假贷联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告贷的现实有被告出具的借单、承诺书为证,两边假贷联系清晰,故被告理应按约全额归还告贷。现被告在约好期限内未全额实行责任,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尚欠部分债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周某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夏某人民币13,000元。
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案子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周某担负。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当地榜首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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