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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23:49

吉林省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
(现已2013年9月10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员工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防备和作业恢复,涣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危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安排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令、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员工和雇工(以下称员工),均有按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恪守有关安全出产和作业病防治的法令、法规,树立工伤事端、作业病防治作业责任制,防止和削减作业损害。
员工应当恪守安全出产操作规程,进步事端损伤和作业病自我防备认识,防止和削减事端、作业病对本身的损伤。
员工发作事端损伤和患作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纳方法使工伤员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所属工伤保险经办安排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卫生和计生、民政、住宅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分依照责任分工,合作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做好工伤保险作业。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施行市(州)级和省级统筹相结合的准则,逐渐完结省级统筹。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依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准则,承认缴费费率。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会同省财务部分,在国家承认的费率准则和详细规则基础上,拟定和调整本省的职业基准费率,报省人民政府赞同后发布施行。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拟定本区域费率起浮方法,报统筹区域人民政府赞同后发布施行。
工伤保险经办安排依据用人单位交纳运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作率、作业病损害程度等状况,依照费率起浮方法,承认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第八条 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悉数员工上年度薪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难以依照薪酬总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参与工伤保险的有关状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工伤保险经办安排应当及时为契合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处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施行财务专户处理,用于付出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劳作能力判定、工伤防备宣扬和训练等费用,以及法令、法规规则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工伤保险储藏金提取份额依照统筹区域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践征缴总额的8%提取。储藏金累计总额到达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践征缴额的30%时,不再提取。
在发作严重工伤事端或许工伤保险基金缺乏付出时,由统筹区域工伤保险经办安排提出请求,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和财务部分赞同后能够运用工伤保险储藏金。储藏金运用后,应当按前款规则持续提取。
第十一条 树立和施行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准则。省级调剂金的提取份额和处理方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会同省财务部分另行规则。
第十二条 统筹区域发作严重事端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缺乏,在运用工伤保险储藏金和省级调剂金后仍缺乏的,由统筹区域人民政府予以垫支。垫支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部分分期归还。
第三章 工伤承认
第十三条 除《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的景象外,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也应当承认为工伤:
(一)因作业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形成中毒损伤,并经安监部分承认的;
(二)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形成食物中毒损伤,并经食品药品监管部分承认的;
(三)受用人单位指使前往疫区作业或公出,并经县级以上医疗安排确诊感染疫病的;
(四)参与用人单位安排或许受单位指使参与体育比赛、文艺表演遭到意外损伤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工会安排能够作为工伤承认请求人,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的时限内,向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地点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提出工伤承认请求。
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能够托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承当工伤承认相关的详细作业。应当书面清晰托付事项,规范两边权力、责任。
用人单位在省级工伤保险经办安排参保的,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担任处理工伤承认。
工伤承认查询所需经费列入统筹区域财务预算。
第十五条 提出工伤承认请求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伤承认请求表;
(二)劳作(人事)合同复印件,或许其他能够证明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人事)联系的资料;
(三)医疗安排出具的受伤救治确诊证明书、作业病确诊安排出具的作业病确诊书或许作业病判定安排出具的作业病判定书。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请求时还应当供给相关证明:
(一)归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五)项景象的,附具损伤事端证明或许下落不明的证明;
(二)归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景象的,附具意外损伤证明或许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令文书;
(三)归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景象的,附具司法机关、公安交通处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分(单位)或许法令、法规授权安排出具的相关法令文书;
(四)归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景象的,附具医疗安排出具的医疗救治记载或凭据;
(五)归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景象的,附具相关单位出具的有用证明;
(六)归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景象的,附具革新伤残军人证及医疗安排出具的旧伤复发确诊证明;
(七)员工逝世的,应当附具逝世证明。
第十七条 有依据显现员工有醉酒或许吸毒嫌疑自己形成损伤的,用人单位或许工伤承认部分要求进行检测而员工或许家族回绝检测的,不予承认为工伤。
醉酒的承认,依照国家质检总局《车辆驾驭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查验》(GB19522-2010)规范履行,以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医疗安排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定论、确诊证明等资料作为承认的依据。吸毒的承认,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由公安机关或许其托付安排依法出具的检测定论、确诊证明等资料作为承认依据。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收到工伤承认请求且请求人供给资料完好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议;对供给资料不完好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奉告工伤承认请求人在规则时限内补正悉数资料;对不契合工伤承认请求条件的,应当奉告不予受理的理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以为工伤承认不归于本部分统辖的,应当奉告工伤承认请求人到有统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进行请求。统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一起的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指定统辖。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受理工伤承认请求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间断工伤承认,并书面通知请求人:
(一)工伤承认案子需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安排作出定论性文书的;
(二)工伤承认案情特别,需求上级部分提出处理意见的;
(三)工伤承认案情严重、杂乱,需求进一步查询取证的。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受理工伤承认请求后,请求人撤回工伤承认请求的,能够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的工伤承认请求时限内,从头提出工伤承认请求。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受理工伤承认请求后,依据承认作业需求,可采纳下列方法进行与工伤承认有关的查询核实:
(一)进入相关单位和事端现场;
(二)查阅与工伤承认有关的资料,问询有关人员并制造笔录;
(三)选用记载、复印、录音、录像等方法获取与工伤承认有关的资料;
(四)托付其他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进行查询核实。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进行与工伤承认有关的查询核实应由两人以上一起进行,并出示证明作业身份的证件。工伤承认查询过程中获悉的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进行与工伤承认有关的查询核实时,用人单位、员工及家族、工会安排、医疗安排以及有关部分(单位)应当予以帮忙,照实供给相关状况和证明资料。
第二十四条 员工或许其近亲属以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以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承当举证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能够依据工伤承认请求人供给的有用依据,或查询核实取得的依据资料,作出承认决议。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将工程(事务)或许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安排或许自然人,该安排或许自然人聘任的员工因工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为工伤承认的用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 工伤承认过程中用人单位发作转让或许改动注册称号等景象的,新的法人主体作为工伤承认的用人单位。
第四章 劳作能力判定
第二十七条 省和市(州)应当树立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卫生行政部分、工会安排、工伤保险经办安排担任人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担任劳作能力判定的安排与处理。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设办公室,详细担任日常作业。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树立判定专家库,依据国家规范进行劳作能力判定。
第二十八条 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作出工伤承认决议的工伤人员,劳作能力判定由省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担任。
省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能够托付市(州)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劳作能力判定定论。
第二十九条 依照先恢复后判定准则,工伤员工恢复医治后(不契合恢复条件的在伤情相对安稳后),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能够向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劳作能力判定书面请求,并按规则提交有关资料。
请求劳作能力判定资料不完好的,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一次性书面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资料,补正资料送达之日为劳作能力判定受理开始时刻。
用人单位和工伤员工应当依照规则供给有关资料并参与劳作能力判定。
第三十条 初度劳作能力判定所需费用,用人单位依法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用人单位未依法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付出。
请求再次判定或许复查判定的,由请求方预交判定费,再次判定或许复查判定定论与原判定定论共同的,判定费用由请求方承当;再次判定或许复查判定定论与原定论不共同的,判定费用按前款规则履行。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员工经依法承认为工伤的,从发作事端损伤或确诊(判定)为作业病的当月起享用有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参保挂号后员工发作工伤事端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据有关规则付出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员工医治工伤应当到与工伤保险经办安排签定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安排就医,状况紧急时能够先到就近的医疗安排急救,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安稳后仍需医治的,应当转到签定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安排持续医治。
工伤员工在未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安排急救后,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亲属应当在7个作业日内向统筹区域工伤保险经办安排陈述。
第三十三条 员工遭到事端损伤至被承认为工伤前发作的救治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支。工伤承认后,契合工伤保险医治项目目录、工伤药品目录和工伤住院服务规范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安排报销。
员工医治工伤发作的医疗费用,不归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规模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员工各承当50%。
第三十四条 工伤员工在罢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免除劳作(人事)联系,按自己遭到事端损伤或被确诊为作业病前12个月均匀薪酬和福利付出罢工留薪期待遇。罢工留薪期内需求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使专人护理。用人单位不派人护理的,依照统筹区域上年度在岗员工均匀薪酬1人的规范付出护理费。
已享用日子护理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不再派人护理。
第三十五条 工伤员工住院进行工伤医疗、工伤恢复及装备辅佐用具期间的膳食补助费,依照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日均匀薪酬10%的规范,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工伤保险经办安排赞同到统筹区域以外就医的,食宿费别离依照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日均匀薪酬20%和60%的规范,交通费依照统筹区域事业单位普通员工享用待遇规范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第三十六条 工伤员工因日常日子或许作业需求,经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能够装置、装备辅佐用具的,由工伤保险经办安排赞同到工伤辅佐用具装备定点安排装置、装备,所需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辅佐用具装备目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当令调整。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向统筹区域工伤保险经办安排请求处理工伤保险待遇付出手续时,应当按规则提交下列根本资料:
(一)工伤承认决议书;
(二)劳作能力判定定论;
(三)证明工伤员工身份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除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则享用待遇外,用人单位和工伤员工个人应当从收取伤残补贴当月起以伤残补贴为基数,持续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和根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 员工因工致残,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
(一)被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员工自己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免除或许停止劳作(人事)联系的;
(二)被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员工自己书面提出自愿免除劳作(人事)联系,或许劳作(人事)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作(人事)合同而停止劳作(人事)联系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规则免除劳作联系的。
工伤员工收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的,应当与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安排签定停止工伤保险联系书面协议,不再享用工伤保险待遇。再次发作工伤的,应当从头进行工伤承认和劳作能力判定,依照新的承认决议和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十级的工伤员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伤残作业补助金,按以下规范付出: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付出规范: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自己薪酬,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自己薪酬,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自己薪酬,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自己薪酬,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自己薪酬,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自己薪酬。患作业病的工伤员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规范基础上添加30%。
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的付出规范: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自己薪酬,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自己薪酬,七级伤残的为11个月自己薪酬,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自己薪酬,九级伤残的为7个月自己薪酬,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自己薪酬。伤残员工距法定退休年纪缺乏5年的,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按每削减一年递减20%规范付出。距法定退休年纪缺乏1年的,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按规范的10%付出,到达退休年纪的不计发。
员工在同一单位发作两次以上工伤的,按其最高伤残等级核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后,每多一次工伤添加20%。
第四十一条 工伤员工享用伤残补贴、日子护理费等长时间待遇的,从初度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作出当月起付出。劳作能力复查判定改动原定论的,自复查判定定论作出当月起从头承认长时间待遇规范,一次性待遇不做调整。
劳作能力再次判定改动原判定定论的,依照再次判定定论承认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伤残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日子护理费由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依据统筹区域员工均匀薪酬和日子费用改变等状况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方法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存案。统筹区域员工均匀薪酬下降时,不予调整。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的,保存工伤保险联系的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待遇所需资金,在财物清算时,依照全国均匀预期寿命与年纪之差核算预留(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一次性拨交给工伤保险经办安排。
第四十四条 按月收取伤残补助金的一次性结算规范为:全国均匀预期寿命与工伤员工年纪之差核算出的月数,乘以免除劳作(人事)联系时的按月收取伤残补助金规范。
第四十五条 原由养老保险基金付出工伤保险待遇的,持续由原途径付出。
第四十六条 因工逝世员工供养亲属享用根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证定时待遇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高于社会保证定时待遇的差额部分,用人单位依法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未依法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形成工伤员工待遇下降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四十八条 已处理退休手续或许劳作(聘任)合同期满(含自己提出免除合同),未再从事触摸作业病损害作业,被确诊或判定为作业病一年以上的,凭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享用工伤保险待遇。待遇规范依照国家规则同类景象不满一年人员的规范履行。
第四十九条 参与工伤保险的员工,因第三人原因形成工伤的,在依法取得第三人经济补偿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医疗费(含恢复费)、住院膳食补助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补偿金)、辅佐用具装备费(残疾日子辅佐具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逝世补偿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被抚养人日子费)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住院护理费、罢工留薪期待遇(误工费)的差额。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方法中核算工伤保险待遇的自己薪酬,是指工伤员工遭到事端损伤(或确诊为作业病)或许免除劳作(人事)联系前12个月均匀缴费薪酬。用工缺乏12个月的,依照实践用工月数均匀核算。月薪酬无法承认的,依照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均匀薪酬核算。
自己薪酬高于统筹区域员工均匀薪酬300%的,依照统筹区域员工均匀薪酬300%核算;员工薪酬低于统筹区域员工均匀薪酬60%的,依照统筹区域员工均匀薪酬60%核算。
第五十一条 无营业执照或许未经依法挂号、存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或许吊销挂号、存案单位的员工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或许用人单位运用童工形成童工伤残、逝世的,不进行工伤承认,由劳作保证督查安排承认后,进行劳作能力判定,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五十二条 退休人员、在校实习学生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不进行工伤承认,由聘任或许实习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本方法付出相关待遇。
前款人员已参与工伤保险的和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务工农人,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本方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处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业人员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由地点单位付出费用,详细方法依据国家有关规则另行拟定。
第五十四条 本方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8日发布的《吉林省施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则》(听讼网令第151号)一起废止。
本方法施行前已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员工没有完结工伤承认的,依照本方法的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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