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08:30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收入的征收处理,进一步完善土地运用制度改革,促进地产商场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财务部、国家土地处理局《关于加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征收处理的告诉》和财务部《国有土地出让金财务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等文件精力,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处理的使命是:依据县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安排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开销,做好土地出让金的出入预算,加强财务监督、查看,保护国家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财物效益,促进经济的开展。
第三条 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收入包含:
1、 各级政府国有土地处理部分(简称疆土部分)将土地运用权出让给土地运用者,按规则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金。
2、 土地运用期满,土地运用者需求续期而向疆土部分交纳的续期土地出让金。
3、 经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运用权的土地运用者将土地运用权有偿转让、租借、典当、 改变用处、作价入股和出资,按规则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务归入预算内处理。财务部分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机关,疆土部分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分和单位一概不得代为征收。
二、 征收处理
第五条 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由县政府担任,依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有步骤地进行,详细地块的出让计划由疆土部分会同县建造、财务、计经等部分依据年度用地计划,城市总体规划一起拟定。出让计划包含土地地价、年限、用处、面积、方位、规划规划关键等内容,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疆土部分详细施行。
第六条 土地运用权的出让首要采纳投标、拍卖、挂牌买卖等方法,中标者持中标告诉书在7日内与县疆土部分签定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并付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15%作为定金。土地运用权不能采纳挂牌买卖方法的,能够采纳协议出让方法。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签定后,土地受让者按合同规则的出让金额、币种、开户行和帐号,在规则的期限内,将土地出让金缴入“土地出让金财务专户”。疆土部分按每期出让金到帐金额,为土地受让方开具“江苏省土地规费预收款收据”。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则,付清悉数土地出让金后,可持“江苏省土地规费预收款收据”结算联到疆土部分请求转开“江苏省土地规费专用收据”,土地受让方凭“江苏省土地规费专用收据”向疆土部分请求处理土地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