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12:23我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戎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则(2010年11月9日)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议》。贯彻实施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关于更好地保护相等、友善、文明的婚姻家庭联系,保证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造,具有重要意义。为巩固国防,促进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造,坚持部队纯真安稳,进步战斗力,增强军政军民团结,现对戎行贯彻实施《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则:
一、现役武士在处理婚姻联系上,应当榜样恪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作婚外性联系。
戎行发起和鼓舞晚婚。男武士二十五周岁、女武士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二、现役武士应当稳重地挑选爱情目标,军官和文职干部确认爱情联系后,应当主意向地点单位党安排陈述,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爱情目标进行政治检查。
三、现役武士的爱人,应当是政治牢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秘要作业人员的爱人,还应当无杂乱的社会联系。
现役武士一概禁绝与外国公民成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区域的居民成婚。
现役武士不得与虽具有我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区域从事或参加损害国家安全、损坏国家社会主义建造活动的人员成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成婚,但现役武士爱情目标本现实表现杰出、政治上确无问题的可酌情答应成婚。
四、责任兵一概禁绝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目标,服现役期内不得成婚。
五、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目标成婚。
孤儿、伤残人员和单个年纪超越三十周岁回客籍找目标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目标的,应当从严把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赞同。
在边远当地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区域中的三类区域和总部确认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执役的单个中级以上士官,自己提出在部队驻地找目标的,有必要契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洽谈赞同,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赞同,并签定转业武士就地安顿协议书的,方可答应在部队驻地找目标成婚。
六、戎行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成婚。
七、戎行办理的离退休干部、从事秘要作业的戎行员工的成婚问题,依照对现役武士的规则履行。八、现役武士请求成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担任批阅。
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适当的文职干部,士官,戎行正式员工请求成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阅;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适当的文职干部请求成婚的,由其地点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批阅;副大军区职以上军官请求成婚的,由总政治部批阅。
九、现役武士成婚须提早一个月向地点单位党安排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请求,经检查赞同后,填写《请求成婚陈述表》作为归档资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挂号成婚的根据。
十、汉族武士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成婚,一般应压服两边抛弃此种婚姻。如两边坚持成婚,并获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可答应成婚。
十一、现役武士离婚,应当严厉稳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令法规和戎行的纪律,不违反社会公德。
两边均为现役武士,两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地点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停;调停无效,并契合《婚姻法》规则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挂号机关请求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爱人是当地人员,武士一方要求离婚的,地点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停;契合《婚姻法》规则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赞同,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赞同离婚;如武士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赞同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地点单位或当地有关部门进行调停,调停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爱人是当地人员,爱人一方要求离婚,武士一方赞同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赞同离婚;武士一方不赞同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武士一方确有严重差错的在外。
十二、现役武士请求离婚的批阅程序、权限与请求成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赞同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两边签字或供给自己书面定见。请求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十三、戎行各级党安排和政治机关负有办理本单位武士婚姻的职责。对武士成婚、离婚有检查、调停和出具证明等权力和责任。对有招摇撞骗、诈骗安排以及其他违反本规则行为的,应教育批评,催促改正;情节严重的,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武士的婚姻胶葛,戎行各级法令服务部门和律师应及时供给法令服务,活跃保护武士合法权益。对损坏军婚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戎行有关部门应帮忙当地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十四、水兵、空军、第二炮兵和总参谋部、总装备部政治部可根据本规则拟定从事秘要作业人员婚姻办理的实施细则,并报总政治部存案。
十五、本规则适用于我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十六、本规则由总政治部安排部担任解说,自2001年11月9日起实施。1980年12月29日下发的《总政治部关于戎行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则》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