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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永恒国槐研究所与山东科技信息报社、王庆三植物新品种权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16:09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6)鲁民三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州市永久国槐研讨所。住所地:莱州市城港路大街淇水村。负责人:刘永珩,该所所长。托付代理人:高春峰,山东天平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科技信息报社。住所地:济南市经四路372号省科技情报大厦。托付代理人:李文深,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戴军,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三,男,1954年9月2日出世,汉族,农人,住莱州市文峰大街办事处黄家岔村。莱州市永久国槐研讨所(以下简称国槐所)因与山东科技信息报社(以下简称科技报社)、王庆三植物新种类权侵权胶葛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济民三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槐所负责人刘永珩及其代理人高春峰,被上诉人科技报社的托付代理人李文深、戴军到庭参与诉讼。被上诉人王庆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国槐所一审申述称,双季米槐系由刘永珩经过长达七年的研讨而培育出的国槐新种类。2003年10月24日该种类的选育与培养技术研讨经过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2004年7月,该种类取得山东省林业局颁布的科技进步一等奖。2004年12月20日,该种类又取得了植物新种类权,种类权号为20040005,种类权人为莱州市永久国槐研讨所、莱州市林木种苗站。在利益的驱动下,科技报社在2005年3月9日发行的第1489期《山东科技信息报》上,以“本年就栽‘发财树’——双季米槐”为题发布广告。从此,由科技报社“科技110”服务部牵头,以王庆三在莱州的育苗基地为供货基地,两边协作对外育苗、出售双季米槐。详细操作方法是:购苗者直接找到科技报社联络购苗的,由科技报社“科技110”服务部直接收款并由王庆三供苗;假如科技报社无苗,则由科技报社“科技110”服务部负责人刘成江出具条子,购苗者持条直接到王庆三处交款购苗;王庆三定时到济南与科技报社按合同约好的提成份额进行结算。双季米槐是国家授权新种类,国槐所对该植物新种类依法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种类维护法令》的规则,两被告未经国槐所的答应出产和出售双季米槐,现已构成侵权,给国槐所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1、判令两被告中止侵权,当即毁掉不合法经营的双季米槐苗木;2、判令两被告经过新闻媒体向国槐所揭露赔礼道歉;3、判令两被告补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8.8万元以及阻止侵权所付出的费用;4、由两被告承当全部诉讼费用。科技报社一审答辩称,我社宣布的涉案文章是应国槐所的要求所作的宣扬文章,申述书中所述的“两被告协作对外育苗、出售双季米槐”不是现实,我社未从王庆三出售苗木过程中取得任何不合法利益,国槐所要求补偿28.8万元毫无依据。依据《植物新种类维护法令》第14条的规则,国槐所的双季米槐在2003年即在莱州市等周围县市进行出售,而国槐所的植物新种类权授权日是2004年12月20日,已不具有新颖性。恳求驳回国槐所的诉讼恳求。王庆三一审时答辩称,作为莱州市槐米协会的副会长,其有权力推行和出售双季米槐苗木,其做广告是受刘永珩的口头托付,这是槐米协会的内部和谐问题,不构成侵权。原审法院确定,植物新种类双季米槐的种类权人为莱州市永久国槐研讨所、莱州市林木种苗站,种类权申请日为2004年7月5日,授权日及收效日均为2004年12月20日,种类权号20040005,该种类权证书载明,该种类权维护期限为20年,自收效之日核算。在本案诉讼中,莱州市林木种苗站清晰表明不参与本案诉讼,抛弃实体权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五十八条的规则,决议不将莱州市林木种苗站列为本案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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