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与结算的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22:54工程造价中,常常遇到一些关于结算的法律问题,如:对固定价格的施工合同,人民法院能否根据鉴定结论确认工程造价、大包干合同免除后,怎样结算工程价款?今日,小编就此2个问题进行一些专业知识的传达!
问题1.对固定价格的施工合同,人民法院能否根据鉴定结论确认工程造价?
工程价款固定,标明合同两边现已充沛预判合同危险,并考虑到合同实行中引起价格变化的诸种要素,两边在此基础上有权自愿决议是否签订合同以及承当相关危险。人民法院关于发承揽两边缔结的固定价格合同,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合同约好价格确认工程价款。
问题2.大包干合同免除后,怎样结算工程价款?
大包干合同界说:
大包干合同是指承揽人包工、包料、包工具机械、包工期、包质量为承揽方法而且总造价固定的施工合同。大包干合同不同于“大包”合同,大包合同是由承揽人包工、包料、包机械但未必是固定价格合同。
大包合同界说:
大包合同一般是相关于“包清工“合同而言的,”包清工“即承揽人只包人工,除此之外的材料和施工机械均由发包人供给。
诉讼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两边当事人已免除大包干合同但未能就已竣工程价款达到一致意见的,按以下准则处理:
(1)大包干合同免除后,因工程没有竣工,合同约好的包干费用无法适用,对承揽人已竣工程量应按承揽人资质据实结算工程价款。
(2)因为已按实践工程量和承揽人资质据实取费,现已对承揽人的实践付出给与了彻底的补偿,所以两边有关大包干基础上调整工程价款的协议内容不应再予实行。
(3)假如包干总造价由工程款和包干危险费组成,则包干危险费是由承揽人包干运用的费用,发包人应向承揽人全额付出该笔费用,不受包干合同免除和工程没有竣工的影响。
(材料来历:工程造价办理杂志)
编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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