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09:45
在保修规模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当修正职责。
所谓一般质量问题,是指房子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未严重影响购房人正常寓居运用的质量问题,包含房顶、墙面漏水、渗水问题,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沙问题,墙皮、面砖、油漆等饰面掉落问题,厕所、厨房、盥洗室、阳台地上泛水、积水、漏水问题,电线漏电、灯具掉落、管道阻塞、暖气不热问题等等。
《修建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则:“修建工程竣工时,房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点;对已发现的质量缺点,修建施工企业应当修正。”
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建造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则:“在正常运用条件下,建造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子修建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规划文件规则的该工程的合理运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体系,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装置和装饰工程,为2年。”
建造部公布的《商品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当质量保修职责。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规模、保修期限、保修职责等内容作出约好。保修期从交给之日起核算。”“在保修期内发作的归于保修规模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实行保修职责,并对形成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
一般来说,房子交给前对比较显着的或许已知的质量问题,购房人应在房子交给时要求出卖人处以修正。由于购房人在承受房子时,一般要对房子进行必要的检验,这也是购房人应该行使的留意职责,经检验后坚信没有质量问题再办理入住手续。假如发现房子有质量问题,应立即找开发商,要求对有质量问题的当地予以书面承认并加盖公章,在对方处理好该问题后再办理入住手续。假如在短时间内处理不了,应要求开发商承当延期交房的职责,并索要书面凭据。房子交给运用后在保修期内呈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寓居运用的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修正。因而添加的费用,应当由出卖人承当。出卖人回绝修正或许在合理期限内延迟修正的,购房人可自行或许托付别人修正,修正费用及修正期间形成的其他丢失等,应由出卖人承当。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